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办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办,由市(州)招考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体检结论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复查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安排在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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