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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3日电(朴晨)完善法官审查机制是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的通知。
“加强和完善法官审查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审查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引导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审判职责,实现‘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定治理部相关人士表示。
根据《指导意见》《公务员法》、《法官法》等,结合人民法院的实践,对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方面制定全面规范,进一步坚定正确的审查理念,理顺公务员审查和法官审查逻辑关系,健全、符合司法纪律
《指导意见》审查,法官审查要按照公务员审查的有关规定,准确地按照四级法院审查职能定位,区分法院级别和业务线,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分级。指标体系设置中,全面遵循公务员考核“德、能、勤、成、廉”指标体系,整合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使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一致,充分反映法官职业的特点。
以《指导意见》股责任主业、工作业绩突出原则、法官案件业绩评价为重点,从案件数量、案件处理质量、案件处理效率、案件处理效果4个维度设定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评价重点提出指导规定。另一方面,将法官纳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延长审判工作、课题研究等其他工作纳入绩效评价范畴,确保审查结果全面准确地反映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
《指导意见》以加强法官审查结果的运用为重点,将法官审查结果作为公务员审查结果填写在公务员审查登记表上,并作为法官级别上升、法官职位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重要依据。在退职方面,《指导意见》掌握了“优胜劣汰,可以退职”的工作导向,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当或连续两年适合基本职务。要实现审查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机联系,确保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平时审查和年度审查的评价标准、主要程序、相互关系、法官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办事机构、业务责任、院长审查、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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