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表!这个实施意见有效期为5年。
家长们,请注意考生们~
即将推出《意见》
对我们四川省中学生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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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怎么办?
中学学业水平考试:“两门考试结合”“全科考试”
《意见》要求全省实行“两考合一”,即初中毕业、高中招生统一规范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已经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统一规范中学学业水平考试。
没有单独实施“二考一合”的地区,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学生开始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功能,避免多次考试,加重学生备考负担。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范围涵盖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进行“全科启动考试”。
包括现有语言、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和法治、历史、地理、体育和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信息技术和地方课程等,并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调整进行调整。
考试内容
为了防止学生负担增加,在考试内容中强调提高命题质量,减少简单记忆、机器训练的性质。
成绩暴露了
在成绩呈现方式上,通过分数、等级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克服分数,避免过度竞争。(A,B,C,D,E)采用等级渲染方式可以分为A,B,C,E等几个等级。
高中阶段学校入学分数科目的构成和数量上,主要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设计。一般获得4(语文、数学、外语、体育、健康)6(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物理、化学)模式录取分数。
试验方法
在考试方式上,语文、数学、外语实行纸笔、废卷考试,有条件的市外语考试可以增加听力考试和口试。
物理学、化学、生物可以通过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术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将每个科目的两项考试成绩合并在一起,以学科总成绩计算。
考试命题
命题方面,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命题由成教科组织,其他科目考试命题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共同命题。
2你怎么评价?
思想品德、艺术素养等五个方面成为高中入学的重要参考
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四川省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以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为主要依据,包括:
关于思想道德性格和行为规范的评价和增长与发展的记录;
各学科的学业成绩记录和学习小文件的记录;专题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及班级和社团活动记录、“个性特长”和受到奖励的记录。
身心健康状况记录;艺术特长和基本素养记录;校本课程的考试结果等。
评价程序
主要包括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中阶段学校,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择优选拔新生、自主招生的重要参考或依据。3怎么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先在绵阳、宜宾、眉山试点
《意见》提出,要开展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取得经验后全省推广。
结合近年来各地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经市(州)申报,专家论证审核,决定在绵阳市、宜宾市、眉山市开展试点。
试点具体任务包括两项,一是计分科目的构成。
要在全开全学、全科开考、保障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确定计分科目,现已采取4(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6(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模式录取计分的,不再减少计分科目。
二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
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或依据。
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实施。试点之外的其他地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可以暂继续按照现行的方式进行。
最迟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4怎么管?
严格招生计划、时间管理,严控考试加分
《意见》明确全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比赛类、过程评价类等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呈现。
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进行清理,同步取消地方规定的各类加分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求从严控制招生比例,市域范围内的自主招生名额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一般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跨市(州)自主招生的招生名额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教育厅审批。
《意见》明确要求公办、民办高中学校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在学生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学校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学校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和权利。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禁止把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就读。
禁止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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