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安,男,历任乐定县公安局局长,唐山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20年7月2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对许少安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河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2020年7月3日被唐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许少安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唐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担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侦办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87万元、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175.2255万元)、奥迪牌A8L轿车(购买价格104.5万元)、大众牌迈腾轿车(购买价格21.58万元)、本田牌艾力绅商务车(购买价格28.23万元)各1辆,折合人民币共计1174.5355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许少安与从某某之间的利益关系
2002年、2003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大酒店股东从某某的请托(对其经营的洗浴、网吧等生意给予关照),于2002年、2003年春节前,在许少安家中分别收受从某某所送人民币各20万元,均用于日常消费。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从某某的请托(加大对从某某妻字董某某被绑架案的侦破力度)破案后,在其家中收受从某某所送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1005万元),后许少安兑换成人民币用于经商。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迁西县安家峪**选铁厂承包人从某某的请托,在唐山市公安局查办迁西县贠某甲、贠某乙一案中(因矿产资源开发问题与从某某产生纠纷)为从某某提供帮助,在其家附近收受从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经商。
2.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对其经营的游戏厅、网吧等生意给予关照),2002年、2003年春节前,许少安在其家附近分别收受张某甲人民币各4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3.2006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请托,授意其分管的经侦支队将办公电话借给唐山**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催收汽车贷款。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少安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4.2006年底或2007年初,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河北**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在河北**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控告唐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为李某某提供帮助。2007年3月,被告人许少安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李某某所送10万美元、5万美元,共计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569万元),后许少安兑换成人民币用于经商。
5.2009年下半年,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许少安接受赵某某(公安机关停止继续调查涉嫌赌博犯罪的玄某某)的请托,分别于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春节前,在许少安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6.2009年7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开平区**机械加工厂投资人张某甲的请托,授意时任唐山市**局郭某某不要调查唐山市开平区**机械加工厂涉嫌偷税漏税一事。2009年10月、2010年,被告人许少安分别收受张某甲所送奥迪牌A8L轿车一辆(购买价格104.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其中,人民币50万元用于许少安经商,奥迪牌A8L轿车登记在许少安儿媳田某某名下并使用。2012年初,被告人许少安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唐山市开平**灰料厂投资人杨某某。
7.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唐山市**采石厂实际控制人张某乙的请托,在张某乙亲属被免予治安处罚、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年审、挑选机动车牌号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11年5、6月份,被告人许少安将其实际经营的**采石厂转卖给张某乙,以转让款的名义变相收受张某乙所送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以其子许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银行转账200万元,在其家中分两次收受现金共计100万元,该款全部用于经商。
8.被告人许少安利用担任唐山市公安局*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山**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甲的请托,在白某甲的**酒店经营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少安每年春节前分别收受白某甲所送人民币5万元,共计6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9.2012年7月,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许少安接受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冬某甲的请托(为让为其子冬某乙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提供帮助),许少安其家家附近收受冬某甲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56万元)。
10.2013年9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在负责遵化市**村爆炸案(“9.10”专案)的职务便利,要求时任遵化市**局局长许某某提供一辆汽车供自己使用,许某某安排遵化市**厂投资人李某某出资,为许少安购买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购买价格21.58万元),登记在许少安指定的陈某某名下,由许少安使用至案发。
11.2013年10月,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时任唐山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接受遵化市**铁矿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请托(为让公安机关对**股东黄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再深查,以免牵扯到其本人或其他股东),在唐山市南湖美食城**饭店许少安先后收受王某某金条2根(共计2千克,花费60万元购买)、人民币200万元。后许少安将金条变卖为人民币,连同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
12.2014年年底,被告人许少安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原村主任白某乙的请托,为白某乙的亲家刘某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调查一事打听案情并说情。2015年3月,非法收受刘某某委托朋友韩某某从海口市购买的本田牌艾力绅轿车1辆(购买价格28.23万元,登记在许某某名下),由许少安在海南省三亚市使用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许少安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涉案款。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许少安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任职证明、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档案资料、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
2、证人从某某、张某甲、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少安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少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少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少安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少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秦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