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受理卖淫案件的案件,昌图妇女因此被法院依法处罚。
二三里资讯获悉,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昌图女子小丽(化名)伙同陈某(已判决)在其租住的沈阳市沈北新区,采取为卖淫人员缴纳“招嫖保护费”、提供食宿及卖淫场所、购买卫生用品及“望风”等招募、容留的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0元。
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5日,小丽、与小亮(化名)经预谋后,在小亮租住的沈阳市沈北新区,采取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卖淫场所的手段,容留冷某、朱某从事卖淫活动共计2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小丽于2018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小亮于2020年3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小丽结伙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结伙容留两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亮结伙容留两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丽与小亮系容留卖淫共同犯罪,其中小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小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二、小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继续追缴小丽与同案犯陈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元,上缴国库。
四、小亮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三里编辑 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