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通过“探探”和12岁女孩交往,两人约好看电影时,小伙子吻了女孩的脖子,小伙子以找衣服遮住为由带女孩去住处,趁机和女孩发生关系。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小伙子提起公诉,少女要求小伙子赔偿35万韩元。
小伙和 12 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2000 年出生的吕某住在大连瓦房店,2019 年 1 月 3 日 12 时许,吕某通过软件"探探"结识了 2006 年出生的女孩悦悦(化名),吕某也知道悦悦的年龄。
当天 19 时许,两人相约在瓦房店市大华商厦门口见面,并一同吃饭、看电影。看电影过程中,吕某用手摸悦悦胸部、亲吻悦悦嘴部和颈部,导致悦悦颈部留下吻痕,之后吕某以为悦悦找衣服遮挡吻痕为由,将悦悦带到瓦房店市大华后身其租住的房屋内,与悦悦发生了关系。
2019 年 1 月 4 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对吕某提起公诉。悦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从重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吕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35 万元。
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悦悦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犯强奸罪小伙被判四年八个月
辩护人认为,吕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虽然吕某与悦悦发生性关系,但是吕某未采取暴力、胁迫、恫吓等手段,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可以认定悦悦主观上是自愿的,在量刑上应有别于暴力强奸。其次,吕某具有自首情节,2019 年 1 月 4 日 2 时 41 分被害人的第一次报案笔录并未陈述其被强奸,吕某在 1 月 4 日 13 时 26 分的第一次笔录中主动供述其有强奸行为,所以应认定吕某自首,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吕某作案时刚刚年满 18 周岁,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法律知识淡薄,不知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其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明知悦悦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关系,吕某的行为侵犯了悦悦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悦悦要求吕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悦悦要求吕某赔偿其他物质损失,因悦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