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头万绪的事终究可以说是千户人家的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典型有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包括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性质的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等。
近三年来,佛山两级法院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15726件,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规范、评价、教育和引导作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推动家庭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予准许
【案情简介】陈某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因此住院治疗。但陈某未告知男友杨某,婚前、孕前检查中亦隐瞒病情,婚后陈某因精神分裂症再次住院治疗。杨某以陈某隐瞒病情,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婚前已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杨某,婚检、孕检中亦隐瞒自己的病情,杨某直至婚后陈某再次病发才知晓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对对方的健康状况有知情权,只有在知情并通过深思熟虑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可致其持续性、间歇性缺乏认知或行为能力,可能无法建立和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陈某婚前隐瞒其患精神分裂症的行为,严重影响杨某对缔结婚姻作出的意思表示,法院根据杨某的请求,依法撤销陈某、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案例2: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情简介】彭某与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房产中属于欧某二分之一的份额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过户给女儿,现彭某在女儿未满十八周岁时即起诉请求整体拍卖该房产并主张取得全部拍卖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女儿对案涉房产通过受赠方式取得相应份额财产权。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基于双方女儿存在生活、教育、医疗等迫切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彭某主张对案涉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要求取得全部拍卖款,损害女儿的合法权益,故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为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亦应通过个案的审理,义不容辞、旗帜鲜明地表明应有的态度。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践中,应当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包括监护人的不法侵害。
案例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
【案情简介】何某乙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甲共向其儿子何某乙转账4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登记在何某乙与李某二人名下。后何某乙与李某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何某甲以其出资系民间借贷为由,请求何某乙与李某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甲出资时,没有证据显示该款项性质,现其主张该出资为借款,但不能提交借据等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典型意义】对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原则上应以父母出资当时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出资性质真伪不明时,应将出资系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一方。此外,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购房为赠与的可能性通常高于借贷,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资。为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明确出资性质,防止财产权益受损。
案例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情简介】朱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其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钟某以朱某某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朱某某少分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收到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后短时间内取现或转账相当于夫妻共同房产出售款数额的款项,且没有合理说明用途,朱某某的行为使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脱离了钟某的控制或支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定钟某与朱某某按6∶4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出售款。
【典型意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穷尽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朱某某通过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侵占售房款的方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判决对于侵犯配偶财产权利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给予相应惩戒,旗帜鲜明地保护诚信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倡导正确的财产分割方式。
案例5:婚姻无过错方权益受保护
【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陈某某为夫妻关系。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及家庭暴力,陈某某认为赵某某对离婚存在过错,故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及获得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存在出轨行为及家庭暴力,明显存在过错,夫妻因此产生冲突,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赵某某对夫妻离婚负有较大过错。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法律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离婚时陈某某应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获得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两种行为均对婚姻无过错方以及整个家庭造成较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婚内出轨行为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保护的理念,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案例6:成年子女不得以父母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黄某源与黄某斌为两父子。黄某源已退休且患有多种疾病,现以黄某斌没有看望、照顾自己为由,请求儿子黄某斌支付赡养费。黄某斌抗辩认为,父亲黄某源每月有退休收入,且其离婚后没有对黄某斌尽抚养义务,父亲黄某源丧失了要求黄某斌赡养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得以父母有收入、离婚后未尽到抚养义务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判决黄某斌应向黄某源支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判决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敦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撰文:唐梦 林倩君 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