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约定的“成功结婚可以退还服务费”为由,最终以“超过服务期限免费划线”为由拒绝返还,但消费者出示证据后,就会发现还有其他内情。
这“婚保协议”到底是商家的噱头还是真实可行?近日,市民黄先生向小南报料,自己花了13.7万买了世纪佳缘两年“一对一VIP服务”,并在平台介绍下成功结婚。可当他找到工作人员要求按约返现约11万元服务费时,却遇到了阻碍。市民结婚成功却难退费,门店理由自相矛盾2019年8月1日,深圳市民黄先生在世纪佳缘缴纳了68800元的服务费,成为平台的“婚保会员”。合同从2019年8月1日持续至2020年8月1日。后来,红娘告诉他,服务因疫情延期至2020年10月1日。如果黄先生续签合同,在服务期内结婚可将两年服务费以现金形式返还给他,折算后共计11.6万元。2020年9月28日,黄先生又续交了一年服务费,并签订了“附加协议”。附加协议约定,如果甲方在2021年9月28日前达成合同约定的“结婚返款”条件,乙方同意依据两份合同约定总金额进行返还,即结婚返还金额等值总计为:116960元。今年7月1日,他与从世纪佳缘介绍认识的妻子成功领到结婚证。黄先生介绍,他与妻子是2020年8月30日经红娘介绍认识的,正好处于第一份合同因疫情顺延的两个月内。没想到,申请返现时,因此遇到阻碍。黄先生告诉小南,提交申请2个月后,10月7日,他被告知“结婚对象不符合返现条件”,原因是妻子为第一年的介绍对象,只能返还一年的服务费。而当黄先生出示补充协议后,门店的服务主任以新接手团队为由,答应两天后再回复。10月9日,世纪佳缘门店又改了说法。门店认为他的结婚对象是在因疫情延期的2个月内介绍认识的。“既不属于第一年的介绍对象,也不属于第二年。不在服务期内。”门店指出在第二份合同中,最后一款约定:合同返还期是不可以变期间,不因服务期暂停、中止而变更。“也就是说因疫情顺延的两个月,可享受介绍服务,却不享受返现权利。”门店这样向黄先生解释。但黄先生认为,这是新增条款,他与妻子是在第一份合同期内认识的,理应不受这条条款的约束。“非合同期,免费牵线”?会员出示更多证据10月14日,世纪佳缘公关人员回应小南称,2019年8月1日,会员黄先生在我司深圳南山店购买了婚恋服务,服务时间为一年(签订日至2020年8月1日)。“在合同服务期限过后,基于情感上的友情支持,红娘在2020年8月30日免费帮其牵线介绍了一位女士,期间没有对其产生任何的服务费用。”直至2020年9月29日,会员黄先生才与门店签订了第二次婚恋服务合约,服务期为签订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答复中称,后来黄先生与上述女士情投意合,并于2021年7月1日结婚领证。“由于双方并非在合同服务期内牵线认识,并非合同内的服务内容,根据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所以不符合满足结婚返还条件,无法进行返款。”答复中,世纪佳缘强调“非合同服务期内牵线认识,仅出于情感支持免费介绍”。对此,黄先生也出示了更多证据。黄先生提供了网站会员有效期的截图。上面显示,第一份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日,而终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内红娘为黄先生介绍12位约见对象。黄先生出示的一份《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显示,8月30号的见面恰好是他的第12次约见。“他们三番四次拒绝返款,理由各不相同,自相矛盾。”黄先生表示,当初红娘只是口头承诺服务顺延两个月,确实没有另外签订合同,但没想到因此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他认为世纪佳缘存在虚假宣传、以结婚返款为噱头诱导会员续签高额服务合同的行为。目前,黄先生已向深圳消委会投诉,下一步他计划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律师说法:商家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崔曲平律师认为,如果第一份合同没“合同不可变期”条款。那么,平台不能用第二份合同的新增条款来对抗。门店最初说法中,“用第二份合同内容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是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他解释。而对于双方合同期的争议,他表示,有证据证明的商家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他解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商家作出口头承诺后消费者接受的,该口头承诺即构成口头合同,对商家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口头承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崔律师介绍。他建议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诉讼。【撰文】邓子良 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