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科普贴,解答大家这几天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出门到底要不要带身份证。读完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没拿身份证出门就被蜀黍带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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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女孩盘查身份证的事件还未平息,昆明街头又冒出了有人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名义将被害人拉上轿车实施抢劫的报道。两个事件联系起来,紧密相连的三个问题便严重地纠结着许多人:公民出门是否有义务携带身份证?
该问题的实际意义是,不携带身份证是否有不利的后果?警察是否有权随意盘查公民的身份证?也就是说,是否警察在什么时机、什么场合都可以盘查公民的身份证,只要穿着警服的人一说“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公民就必须配合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其实都是否定的。
1.公民出门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义务,单纯不携带身份证,没有不利后果
公民出门是否有义务携带身份证?对此,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是个分水岭,之前和之后的答案正好相反。
孙志刚事件之前的立法是义务本位的,公民出门携带身份证,确实是一项义务,否则,公民无法证明自己是谁,身份不明,确有可能被警察适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收容遣送。
孙志刚事件后,国家废除了上述办法,以权利为本位,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民出门在外,即使真是“没有身份证证明自己是谁”的流浪乞讨人员,国家设立的救助站也只有“来去自由“的救助义务,而没有收容关押和强制遣送的权力。相反,公民忘带身份证乘坐火车、飞机,还有权要求警方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以方便其出行。
2.警察无权随意盘查公民的身份证,警察的盘查仅限于法定时机场合
这里的核心是“随意”二字,若回答是肯定的,便意味着警察在任何时机、任何场合都可以盘查公民的身份证,公民必须配合;若回答是否定的,公民还应知道哪些时机场合,警察无权盘查身份证,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们知道,由于身份证上印着持证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若不是办事需要,公民一般不愿将这些信息示之于人,其中也包括人民警察,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
现行《身份证法》2003年制定,2011年修订。据当初参与制定该法的学者介绍,当时确有少数参与立法者主张,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但多数参与立法者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也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许多问题。最后立法根据多数意见,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15条)
可见,即便是人民警察,法律也未授权其可以“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而只限于4种情形可以盘查。 这4种情形的前3项,要么是某人涉嫌违法犯罪,要么某人在“现场管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条件相当严格。
至于第4项,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条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适用,它只是为将来某部“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也可盘查居民身份证预留制度接口。请注意,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为此设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治安形势越来越复杂,为加强人群特别密集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在飞机票实行实名制基础上,火车票、轮船票也逐渐实行起实名制(汽车票暂未推行)。
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身份证法》修订时在第15条第(3)项后面增加了一种情形作为第(4)项,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验身份证。原来的第(4)项变更为第(5)项。
新增加的这一项,的确大大地扩展了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但也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警察都能查验身份证,法律明确限定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5种场所。像集贸市场、商场、医院、电影院、公园、运动场以及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警察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盘查身份证。在城市地段尚且限制在这样几种场合,依当然解释,在农村所有地段,更是不得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
至于城市举行重大活动,社会治安形势最为复杂,法律扩大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必要的,但也仅限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而不是说,只要某市举行重大活动,警察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对公民盘查身份证;还应注意,只有直辖市和地级市的政府才能划定这种场所,县级市政府完全无权这样做。
显然,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的女孩盘查身份证,不属于《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的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3.不是说公民遇人说“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公民就必须配合“执法”
前引《身份证法》第15条对警察盘查公民的身份证设定了程序限制,必须符合“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两点限制条件,才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法》第9条关于当地盘问也有类似的限制。
就是说,某人即便是警察,但在他度假、逛街、外出、旅游等非执行职务的场合,也无权盘查他人的身份证,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才有这个职权,当然,休假中临时接受任务,也算“依法执行职务”。
再者,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时,不能仅靠一身警服证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必须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要一“出”二“示”,光拿出来晃一晃不行,还得示之于人,让执法对象明确知道你是哪个单位的警察,姓甚名谁,职务如何,警号多少等。否则,执法对象咋知道你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就是真警察,执法对象若认为其执法违法,也应知道投诉谁。
总之,出示证件是盘查的前提条件,不出示证件,公民就有权拒绝配合。像昆明街头那个冒充警察的抢劫犯,也是对被害人喊“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还以要到车上检验身份证真伪为由,将被害人拉上轿车实施抢劫。这种情形下,公民无原则的配合,就是纵容犯罪。
文/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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