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实习生 杨洁茹 李丹玉
6月30日,江西婺源沱川乡7岁男童余乐乐(化名)放学被同村人接走后路上被水冲走溺亡,家属李晓清(化名)认为校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月中旬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月29日,澎湃新闻(www.)从李晓清及她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婺源县人民法院清华法庭已立案受理此案。
29日下午,涉事学校校长回应称,此事法院已立案,校方会应诉,具体相关事宜还请咨询律师。
同日,清华法庭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男童家属已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
李晓清的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祥辉告诉澎湃新闻,家长的主要诉求:希望校方赔偿余乐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家长从上海返回婺源处理此事的误工费和交通补贴,总计在80万余元左右。
孟祥辉称,对校方提起诉讼,一方面是希望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另一方面并不放弃追究校方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际上校方完全可以在接送制度上做到合规合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校方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接走余乐乐的村民有无过错?
29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本案,丁金坤称,报道中提及,接走余乐乐的村民是出于好心,则该村民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如果无因管理时有重大过失,且与小孩是死亡有因果关系,则该村民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丁金坤表示,须看学校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学校应该把学生交给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委托的人,而不可以随意交给第三人,包括好心的村民。所以,学校把小孩交给第三人,是有过错的。而该过错与小孩的死亡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要看具体案情。如果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学校的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认定因果关系的,则学校没有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来自江西婺源沱川乡当地居民李晓清(化名)称,6月30日,当天下大雨,其不满8岁的孩子余乐乐在学校被同村人接走后,不幸落水溺亡。李晓清认为,家人并不熟悉接走余乐乐的人,学校为何要同意被孩子被人接走呢?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走余乐乐的男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跟余乐乐是同村人,对余乐乐的爷爷关系“熟悉一些,和李晓清陌生点”。当天出于好心,看到有两个孩子家长还没有接,就带着余乐乐一起回家。没想到,走到村上角的小河旁时,余乐乐和另外一个孩子“要用小溪的水洗脚,结果余乐乐一下就被水卷走了”。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