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教师,其中,双桥校区分高部和低部。
而此次涉事学校为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的双桥校区低部,于2015年4月由原双桥第一小学合并到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2015年6月进行了校区新的功能定位,负责双桥校区一、二年级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北京市教委的公开信息显示,双桥第一小学创办于1985年,性质为公办。
北京一所学校的管理层人士向记者表示,朝阳区教委的反应速度很快,已经入校介入调查,会详细了解情况,在舆情关注下,相信很快就会有调查结果,也会争取家长的谅解。对出现的问题,教委和学校应该都不会姑息。
该人士还告诉记者,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师德的监管还是非常严格的,每年都会要求学校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考核。
“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干部会对老师的师德师风进行巡视,学校还会每学期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教育教学评价。对违反师德程度轻的,学校会对教师进行诫勉谈话。”该人士称,如果情况严重的,学校也有“一票否决”权,即便合同没到期,也会解除聘任。而触犯法律的,学校绝不姑息,交由相应部门来处理。
但该人士也坦言,在日常管理中,学校遇到相对多的情况是,教师的言行确实不符合教师规范,但是又没有触碰到“红线”。
此外,学校也会在教师招聘时对师德进行把关。“对有工作经历的教师,招聘时学校一般会向其此前工作的单位进行询问了解,如果老师此前受到过处罚,也会记录在教师档案中。相对来说,学历高的教师,日后工作中师德会相对更好。”该人士称。
据了解,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从教师和资格准入看,学历门槛普遍提高。
该人士认为,教师门槛的提高,不仅仅是学历要求的提高,还是整个教师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也包括师德。
据了解,教师在入职前,学校都会就师德师风进行入职前教育和培训。“培训就是帮助老师更好地处理应急情况,因为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老师会出现处理不当的情况。”该人士称,相信区教育部门和学校都会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但是培训是需要深入持久的。
与监管对应的,是教师的师德情况已被纳入职业考核,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开放。
2017年,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启用,该系统为全国1500多万教师建立了电子档案,历史上首次实现各级各类教师信息全面入库。
据记者了解,教育部建立国家级教师系统,在此平台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各自的省级教师系统,两级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国家、省、市、县、校五级用户。
该平台可以实现各级各类教师信息的“伴随式收集”,高效采集,这其中,也包含教师的师德信息。
记者查询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2020年版本的操作手册了解到,教师信息中也包括师德考核信息,由学校管理员将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录入系统,教师本人无权录入。
《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应该如何把握惩戒的度?
记者注意到,目前公众对此事件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于,视频中教师的言行是否得当?是否超出了训导或惩戒的范畴,进而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有教育惩戒职权的。2021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惩戒规则》称,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对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惩戒规则》明确:(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惩戒是有边界的。《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得有8种情形,其中包括:(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目前,关于涉事教师的调查结论和进一步的处理措施,还有待于官方通报。不过,需要关注的是,我国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方面的约束,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将越来越完善。
不久前发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终身禁止从业的“黑名单”制度,规定教师若有七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其中,这七种情形就包括(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郝成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