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四、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2011年3月出生、三子2012年4月出生、四女2014年11月出生、五子2016年5月出生、六子2017年5月出生、七子2018年11月出生、八子2020年1月出生。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调查发现,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针对“小花梅第一个孩子董某港生于1997年”,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五、关于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关于医治救助情况
2022年1月28日,徐州市和丰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杨某侠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丰县政府安排人员与其长子董某港在医院陪护。目前杨某侠疾病治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在担任欢口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红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县委统战部三级主任科员陈修峰,在担任欢口镇党委组织委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程言伟,在担任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治安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推动不到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信访局副局长殷宪方,在担任丰县卫计委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公安局欢口派出所所长渠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深入核查办理户口登记,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综治办史瑞红,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计生站于秀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董正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虐待行为和严重超生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青华,在担任李庄村计生专干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暴露出我省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段时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在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对有关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兜劳民生保障底线。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