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枫态度坚决。
在长达10个多月的侦破过程中,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对“10·5”案的侦办持续给予高度关注。
“孟建柱部长先后30余次对专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10·5”专案组副组长先燕明说,全国公安机关的最高首长就一起案件侦办工作作出如此多的批示指示,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
中国警方一系列围绕破案、缉凶的部署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中国警方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斩钉截铁。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组建了由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和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200多人的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同时,专案组迅速向老缅泰三国分别派出工作组,与所在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搜集证据。
在全力侦破案件的同时,中国政府强力促进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尽快建立一个维护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机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1年10月31日,孟建柱在北京主持召开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会议通过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纪要》,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达成广泛共识。经过与会各方共同努力,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会上,四国领导人的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郑重宣布:中老缅泰四国将切实履行维护湄公河流域治安稳定的责任,迅速建立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并在此机制框架下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合作机制。
2011年11月25日至26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提出了开展联合巡逻执法的明确时间表。
2011年12月9日,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指挥部在云南西双版纳关累港码头建立。中国第一支承担国际河流联合巡逻执法的队伍———云南公安边防总队水上支队正式成立。
“出发!”4颗信号弹划破长空,2011年12月10日10时30分,随着中老缅泰四国代表共同启动出航的手柄,5艘联合巡逻执法船在汽笛声中解缆起航。
……
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建立了24小时重要情报信息交流热线,形成了一张围捕“10·5”案凶手的天罗地网。
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国高层领导之间务实沟通下,一系列合作机制迅速建立,这为“10·5”案的成功侦破以及维护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不容侵害,中国政府不仅要为遇害船员伸冤、严惩涉案凶手,还要为所有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海外安全保障。”2012年7月8日至12日,孟建柱访问老挝、缅甸、泰国。7月12日,孟建柱在泰国清盛与中国货船“嘉荣号”通话,铿锵有力的声音回响在湄公河畔。
克服千难万苦,中国警察开展艰苦卓绝的跨国缉凶
专案组民警冒着危险,在“金三角”热带雨林中大搜捕
犯中华者,虽远必诛。面对世人的关注,中国政府及警方态度坚决:杀害我国公民的凶手,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要将其抓回。
湄公河流域武装势力众多,正处于雨季的热带雨林潮气冲天,山林密布,跨境办案要面对面接触毒枭,为了防止暴露,不允许带枪,要在这样复杂的环境中侦查、抓捕,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而且时时面临生命危险。
面对复杂的境外环境和有限的办案条件,专案组通过各种渠道部署开展调查摸排。
专案组尽全力把工作触角伸到国外,再将信息及时反馈到位于云南的前线指挥部。
在案发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专案组的第一只“触角”已经伸到了老挝万象,派出数个工作组深入泰国、缅甸开展工作。
专案组的视线投向了“金三角”地区的武装力量。
“金三角”,这个世人熟悉又陌生的地方,处于老挝、缅甸、泰国三国交界地带,政府控制能力较弱,是世界上治安最为混乱的地区之一。
“金三角”、大毒枭、枪林弹雨、亡命之徒、热带雨林、蚂蟥蚊虫毒蛇……这些关键词中仅一个就足以让人望而生畏,但专案组面对的,何止是这些?
尽管各自奔波在陌生的国度,但专案组仍然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他们一到达境外便与当地的警方、军方取得联系,在不断的合作、沟通、协调中,案件进展神速。
随着侦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将目标指向了糯康集团。
盘踞在“金三角”地区的武装力量有好几支,其中以糯康集团的势力最强、名气最大。
糯康集团配备AK冲锋枪、M16步枪、火箭筒、机枪等武器,盘踞于湄公河两岸,长期从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商旅、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犯罪活动,成为威胁湄公河流域各国经贸往来和民众正常生产生活安全的最大祸患,犯下了累累罪行。
缅甸、老挝、泰国、中国政府都曾经对糯康发出过通缉令。
2006年1月10日,当时的缅甸军政府突然采取“成功行动”,对糯康在大其力的仓库和工厂进行大扫荡。然而糯康因为一些人员的通风报信而逃脱,等风声过后,他又回到了大其力。
此后,糯康改变了制毒贩毒的单一赚钱模式,他将手下的七八十名武装分子派往湄公河区域,要求过往船只交“保护费”。
近年来,湄公河上接连发生袭击商船事件。2008年以来,中国警方接到中国商船和公民被抢劫、枪击遇袭报案28起,致死16人,致伤3人,经调查认定,都是糯康集团所为。
既然已经可以认定“10·5”案是糯康集团所为,那下一步工作就是抓捕糯康集团的主要成员,特别是糯康。
这是个狡猾又凶残的对手。
糯康号称“金三角教父”,已经在“金三角”横行了十几年,杀人、贩毒、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同时早已经编织了密密麻麻的生存圈。
“只闻其声,不见其人”。面对这个对手,专案组一度感到无计可施,在当时,专案组除了一张糯康20年前的照片和知道糯康集团几名主要成员的名字外,其他的一无所知。
经过调查,专案组决定先从糯康集团三号人物依莱进行突破。
专案组经过细致工作,千方百计找到了依莱的蛛丝马迹。案发后,他一直在老挝万象躲藏。
2011年12月中旬,依莱从万象乘汽车前往中老边境地区。专案组协调相关国家警方,在依莱的必经之路设下埋伏,将他抓获。
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经过讯问,依莱陆续交代了糯康集团内部组织分工等情况。更重要的是,他交代了糯康集团和泰国不法军人相互勾结、策划、实施“10·5”案的情况。
法网一点点收紧,再狡猾的凶手也逃不出天罗地网。
专案组对老、缅、泰的一些重点地区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糯康经常活动、藏身在老挝的五六个村庄。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专案组全面掌握了这些村庄的情况。
2011年12月6日,专案组民警在老挝波乔省敦棚县的一个村庄发现了糯康的踪迹。专案组紧急协调老挝军警展开搜查。
在搜查了五六户之后,抓获了糯康的一名情妇和几名糯康集团成员。此时,村长却出来阻挡继续搜捕,称抓捕队的手续不全不符合老挝法律规定。就在当晚,糯康在几名村民的掩护下,趁着夜幕悄悄溜出村,乘船到了缅甸一侧。第一次抓捕糯康遇阻。
缅甸境内到处是崇山峻岭,糯康到底藏身何处?
专案组经过侦查,锁定了糯康新营地的准确位置,立即协调缅甸有关部门,对糯康新营地进行突袭。
然而,糯康新营地位于深山中,只有一条羊肠小路通向营地。白天,这条路上戒备森严,晚上,路上便布上地雷。
搜捕力量只能在夜间绕道其他小路突袭,他们带上5天的干粮,5天5夜急行军,穿过泥泞的原始森林,还要躲避蚂蟥、蚊子、毒蛇的侵扰。
2012年2月22日,就在搜捕力量逼近营地的时候,枪声响起来了,火箭弹的声音划过上空。原来,搜捕力量碰到糯康布下的暗哨,发生了交火。搜捕力量赶到营地时,锅里的肉汤还在翻滚,糯康再一次从抓捕组的眼皮底下溜走。
总结前两次围捕糯康失败的教训,专案组想方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搜寻,再次锁定了糯康的新营地。可就在2012年4月,专案组协调当地军警准备进行突袭时,糯康再次逃脱。
就在工作陷入瓶颈之时,专案组获得一条新的线索:糯康集团二号人物桑康独自离开糯康组织营地。专案组与有关国家警方合作,于2012年4月20日将桑康抓获。桑康交代了“10·5”案的基本情况。
由于专案组联合缅方对糯康的藏身地开展一次又一次清剿、围捕。重压之下,糯康的藏身空间越来越小。
在不断打击下,糯康犯罪集团开始分崩离析。此时,专案组乘胜追击,果断实施“斩手断肢”行动———全力侦查、抓捕糯康犯罪集团其他重要骨干,断掉糯康的“手足”,让其失去信息来源和行动能力,糯康如惊弓之鸟,草木皆兵。
成功的谋略和付出的艰辛终于收到了成效。
这场持续了5个月之久、针锋相对、斗智斗勇的较量,终于分出了高下。
2012年4月25日,老挝波乔省敦棚县孟莫码头。来自对岸缅甸的一只小船,悄悄地横渡湄公河,停靠在角落。
“不许动!”“站住!”
船上的3人刚一上岸,多名持枪的老挝警察严阵以待。3人拔腿就跑,边跑边掏枪射击。枪声响起,警察从四面八方包围过来。最终,3人束手就擒。
这3人,正是糯康及2名手下。
这个横行“金三角”、犯下累累罪行、双手沾满中国人鲜血的凶手终于落入法网。糯康被抓的地方,距离13名中国船员遇难处不过五六公里。
“糯康落网!”捷报第一时间传给了坐镇指挥部的刘跃进。“那个兴奋、激动的心情无法言表,简直是热血沸腾。”时隔多月,刘跃进回忆起当时的心情仍抑制不住激动。
随着糯康、桑康、依莱的落网,糯康集团土崩瓦解,成员四散奔逃。警方又陆续抓获了一些“10·5”案件的涉案人员。
在四国警方强力打击和震慑下,包括糯康集团四号人物翁蔑在内的五六十名糯康集团成员于2012年6月向缅甸军方投降。2012年8月下旬,翁蔑被移交中方审查。
翁蔑的落网和成功移交审查,标志着“10·5”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糯康集团主要成员全部落网。
“这是伟大的祖国给伟大的中国人民一个伟大的历史交待。”案件侦破后,一位侨胞对专案组民警说。
2012年5月10日,糯康被移交中方。移交现场,昔日的大毒枭像霜打的茄子一样,自感罪孽深重的糯康当场下跪,请求遇难者家属原谅。
2012年9月20日,“10·5”案糯康等6名犯罪嫌疑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当天,庭审通过电视直播,国人振奋。在审理现场,糯康当场悔罪,请求中国政府从宽处理。
在海外杀害中国人的凶手移交给中国并在中国受审,这创下了历史纪录。
“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2012年11月6日,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两天,“10·5”案一审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宣判后,不少旁听宣判的遇害船员家属忍不住痛哭:“这是对13名遇害同胞最好的告慰。”
2012年11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糯康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期间,泰国、老挝警方分别组团来华出庭作证,这是首次有外国警务人员在中国出庭作证,这在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尚属首次。庭审采用电视直播,分别用老语、泰语和傣语、拉祜语4种语言进行现场翻译和同声传译。
湄公河“10·5”案件的侦破和审判,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彰显了我国政府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能力。此次国际警务合作所达到的深度、广度史无前例,堪称跨国警务合作的成功典范。
这是一次法治力量的国家胜利,这是一次中国执法的世界亮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
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 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