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汽车通过十字路口时,必须按照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或交警的指挥通过。在通过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和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时,要放慢速度,先行使用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社会车辆在路上遇到特殊车辆时,无法事先推测这辆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对于社会车辆,使用特殊车辆用警报、警示灯的人都要默认执行紧急任务,能够回避的人要主动回避。
c97a3?from=article.detail&_iz=&index=4" width="640" height="469"/>但与此次甘肃救护车与公交车相撞事故相似的,还有2013年一起交通事故。当时,辽宁一家救护中心的司机和3名救护人员去接一名患者,途中行驶至交叉口时,红灯亮起,救护车边鸣救护警笛,边强行通过,结果与一辆绿灯正常通行的私家车相撞,这起事故导致一死三伤。
后经现场勘察发现,救护车的车头撞向私家车的车尾,由此可见救护车通过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强行通过;同样,私家车在发现救护车时已开过一半路,做出避让几乎不可能。
最终法院审理判定,救护车虽执行紧急任务,但遇信号灯为红灯的路口时,其未有明确警示,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而私家车虽是绿灯通行,但未能避让,应负次要责任。由此判决救护车与私家车分别按60%和4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驾驶中,人们应当保留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要主动避让的意识,行车上路需要注意观察、控制车速。但在一些交通事件中,我们不能要求正常行驶的社会车辆做出不能完成的避让,或是在人为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做出最大的保全措施,法律不能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