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俊超。原题目:被法律遗忘的野人。法律读稿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CCTV宝蓝剧《野人还乡》系列让人联想到电影《奇幻森林》的《狼人儿童莫克利》。
法律上的“人”是生物人、自然人、理性人、经济人。“野生”的人最终被称为“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来自出生和最终死亡。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能力没有像生物学上的人、自然人、刚出生的婴儿、野人那样社会化,因此野人也享有权利能力。
一般来说,具有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指社会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形成规范意识,才有合法期待的可能。
如果野人是刑事违法行为,假设他生了人,偷偷吃掉放养的牛,无论采集结果是无用还是行为无用,实施了野人行为客观上有损法益的行为或刑法禁止的行为,但对故意或过失没有认识,不认识行为的性质、行为大象、危害结果、身份等一系列客观事实,不排除条件。
因此,根据结果没有价值,符合条件,即可以对正当防卫进行紧急避难,根据行为没有价值,本质上不属于非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难。可以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野人提起诉讼吗?程序上我们有什么补救办法?假设有一天被告席上坐着一名野人,他有权诉讼吗?你有诉讼能力吗?诉讼代理人是野人的妻子,还是他多年失去的人类父母?他不说话,也听不懂,我们能对它提出强制医疗吗?
除非现代责任法另有规定,否则这种特别规定大部分存在于民事领域。如果野人是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作为他的人就不能适用动物侵害。未成年人侵权,认为父母可以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替代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野人能否比喻成未成年人。为此,我咨询过苏大教育学院的吴教授,他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于个人发展和种系发展有本质的差异,吴教授认为种系发展从动物进化为人,也就是说,夜人不是人,而是动物进化为人的产物。但是我这里说的野人是指天生的人,受环境影响而恢复野性的人。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行为能力制度来分析。由此产生的监护制度是因为未成年人对特定行为的能力有限,需要完善完全社会化的成年经验者的行为能力。在这一点上,野人和未成年人都是一样的。
使用“野生”作为自己的盾牌,但不失去“人”的尊严和权利。所以现代社会最好成为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