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厦门莱尔特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增减许可[2016]256号》批准,厦门利尔特卫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特”、“发行人”、“公司”)4000万股社会公共股公开发行工作已到2016年。发行人此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量为4000万股,全部是新股公开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推荐人”)认为,厦门莱尔特卫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述
(a)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瑞儿卫浴技术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厦门普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元良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整体更改为股份公司日期:2012年5月18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昌信阳工业区阳明路18号。
经营范围:R & ampd、加工、生产、销售:卫生洗涤剂、家用电器、模具、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硬件配件批发零售管道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业务(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另附)。但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的情况除外。加工贸易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与许可经营项目有关,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设立情况2012年4月20日,发行人的前身Lilt有限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根据入信所发放《信用公司报》编号。
《字[2012]第310241号》的《审计报告》在2012年2月之前就限制真实的协议达成了协议。
月29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211,068,004.30韩元为基准,以1: 0.57的比率折价12,000万股,将整个莱亚特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
2012年5月8日,立信所发行了题为《会员社报[2012]第310246号》的第《验资报告》期。厦门莱尔特管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审计的净资产211,068,004.30元折合1: 0.57
比例折扣为12,000万股,余额为91,068,004.30韩元,是转入资本公积后变更的实收资金
本来是12000万人民币。
2012年5月18日,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注册号。
3502002000169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0万韩元,实收资本12000万韩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c)业务情况
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节约水资源的管道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生产的卫浴配件产品包括节水型冲水部件、静音缓解盖、隐藏罐、悬挂罐、智能盖等。其中节水型冲水部件是公司最重要的产品。
节水型冲水元件主要由进水阀门、排水阀组成,应用于马桶冲水水箱内部,作为马桶的水源开关,具有冲水、补水、自动关闭的功能。冲水组件是马桶最核心的部件,如手表的核心,决定马桶的洗涤质量、安全性、节水效果、使用寿命等。
现阶段,公司已发展成为行业领先的节水型冲水零部件制造商,为许多国际和国内知名卫浴品牌企业提供产品支持服务。
(四)财务状况根据立信所2016年1月15日印发的《审计报告》(信贷公司公报[2016]第310013号),发行人近三年和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1、综合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韩元
项目2015年9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42,901.55 38,220.34 31,284.95 30,489.71
非流动资产39,573.77 36,508.97 25,239.09 15,661.73
资产总额82,475.32 74,729.30 56,524.04 46,151.44
流动负债19,361.27 16,916.59 15,623.45 16,514.08
非流动负债6,256.15 9,474.86 4,117.45 276.56
负债总额25,617.42 26,391.44 19,740.91 16,790.64
总权益56,857.89 48,337.86 36,783.13 29,360.80
2、综合损益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韩元
项目2015年1月-9月2014年2013年2012年
营业收入60,098.89 76,429.85 68,027.9
1 59,203.50营业成本 39,525.40 50,734.43 45,145.75 39,796.14
营业利润 12,359.45 15,521.86 14,142.46 11,449.78
利润总额 12,676.21 16,182.28 15,455.64 11,538.73
净利润 10,920.03 13,954.73 13,422.33 9,765.0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20.03 13,954.73 13,422.33 9,765.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653.54 13,413.29 11,866.96 9,604.8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年 1-9月 2014 年 2013年 2012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41.05 10,921.10 12,568.03 8,664.0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60.68 -13,958.46 -9,380.98 -5,533.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90.03 2,427.07 -4,752.12 -1,764.24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72.28 110.07 -111.56 -16.0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62.63 -500.23 -1,676.64 1,350.7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184.11 6,921.49 7,421.72 9,098.36
4、主要财务指标报告期内,本公司各项基本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5 年
9月 30 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流动比率(倍) 2.22 2.26 2.00 1.85
速动比率(倍) 1.62 1.61 1.40 1.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27% 35.35% 35.15% 36.76%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0.03% 0.05% 0.07% 0.14%
每股净资产(元/股) 4.74 4.03 3.07 2.45财务指标
2015 年 1-9月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45 8.10 9.07 8.26
存货周转率(次) 3.52 5.05 5.25 5.6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6,385.34 18,940.74 17,770.17 13,666.28
利息保障倍数 24.47 31.03 56.17 40.0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1 -0.04 -0.14 0.1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 0.73 0.91 1.05 0.7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60% 32.79% 38.82% 39.89%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瑞尔特股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4,000万(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为 16,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数量: 4,000 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数量为 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 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4、发行价格:16.58 元/股5、发行市盈率:19.78 倍(以 2014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74 元(按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70 元(按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与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2.15 倍(以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0、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 66,32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61,549.69 ]万元
13、发行费用概算:[ 4,770.31 ]万元
(1)承销保荐费用:[ 3,949.50 ]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 283.02 ]万元
(3)律师费用:[ 155.00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 36.45 ]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90.57 ]万元
(6)材料印刷费:[ 25.00 ]万元
(7)印花税:[ 30.77 ] 万元
14、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远良、张剑波、王兵、邓光荣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如有锁定延长期, 则顺延;(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张爱华、庞愿、王伊娜、罗金辉、邓佳、谢桂琴、方秀凤、罗
文辉、吴宾疆、傅文明、沈志明均承诺: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瑞尔特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后瑞尔特股本总额为 16,0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瑞尔特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
4、瑞尔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以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
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2、本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保荐人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相关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规定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保荐代表人 郑允新、陈 青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566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保荐人意见及声明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