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平台的崛起,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应运而生。主播在平台上即兴表演,展现了自己的才能或技能,吸引了粉丝。粉丝的支持不仅能带来高收益,还能给主播更大的声誉,成为网络广播主播。很多播音员依靠“包装”公司的建设一举成名。那么主播和这种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吗,或者其他什么?随着这个行业越来越火爆,主播管理及其收入应该如何规范和保障?
加入直播平台,以主播身份获得高收入。
小月是毕业不久的年轻大学生,长相甜美,唱歌跳舞好。年轻活泼的她很快被上海一家电影文化公司“奖”制作了网络直播主播,并签署了《公会播主直播协议》。签约后,该公司对小月进行了歌唱表演、入门礼仪等方面的直播基础教育,不久小月按照约定在直播平台上注册完毕,开始了主播工作。
这份工作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只要求每天直播的总时间。直播开始时间可以自己调整,直播内容以唱歌、与粉丝交流为主。喜欢追逐潮流的小月很快适应了,喜欢上了比较自由、新鲜的主播工作。不久,小月在直播平台上的粉丝数量已经突破了10000人,直播收益也日益丰厚。根据协议,最终在小月到手的实际报酬可以达到一万韩元以上。
因未能按期得到报酬的女播音员罢工而得到报酬。
直播半年多,到2017年12月,小月在直播平台上获得了4.5万多元的收益,但电影文化公司最终还是少了小月的报酬和她计算的金额一千多元。到2018年1月为止,正常直播的小月没有收到一分钱。她咨询了电影文化公司,但没有收到回复。辛苦的直播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大大打消了对小月工作的积极性。另外,2018年2月迎来春节长假,小月直播了7天。连续两个多月没有得到报酬,到2018年3月,小月完全“罢工”,不再直播。
看到电影文化公司推迟补发报酬的迹象,小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直播的工资差额全部支付37300多韩元。一审法院审理说,双方签订的《公会播主直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月每月出席的天数和时间,还商定了不遵守出席要求的结果。直播平台有小月四个月的直播天数和每天的直播时间的详细记录。根据实际出席情况和协议中扣除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一审法院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判决电影文化公司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支付工资差额3万多韩元。因为小月2018年3月没有直播,所以不支持对那个月的工资主张。
双方非劳动关系电影公司应按协议支付劳务补偿差额。
电影文化公司认为,不是与小月的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代理关系等,应该撤销原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关于双方的关系,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直播公会实际上是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存在的机构,电影文化公司在功能上等同于经纪公司。在履行中,小月的直播时间是自由安排的,因此法院很难判断该公司对劳务提供过程行使了管理权。根据小月提供的工资详细资料中列出的内容,可以看出小月的报酬中要扣除公司开票税点和公司的营销收入,这与劳资关系下该费用由雇主承担的情况截然不同。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之间确实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单一的著名合同关系,因此将事件原因定为其他合同纠纷,认为小月主张的工资差额是劳务报酬的差额。电影文化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这一差额,上海一中院经过核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公会播主直播协议》,电影文化公司在小月份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需要支付差额3万多韩元,一审法院的这一部分是正确的,可以维持。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本案主审法官具惠萍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际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个人不受单位管理、约束、支配,用自己的技术、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上不需要遵循与单位相关的业务指示,不属于单位和身份的人不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提到的名字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