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李为了尽快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男小乔说,签订离婚协议只是“形式”,双方先随意达成协议,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乔也同意并处理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目前双方离婚已经半年了,但小李不愿意和小乔就财产问题重新协商,小乔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夫妻共同财产。最近,北京一众院审理了这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内容不成立,以分割夫妻财产。
万亿韩元
烟台法官,我以前和小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当时这个协议是为了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其实我们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没有达成协议。现在我请求法院分割我们共用的房子和车辆,小李给我优惠一半的房子和车辆。
小李
烟台法官,赵军说的情况不是真的。离婚协议是我俩商量好的,是自愿签署的。
条
当时签署离婚协议时,小李告诉我,在民政局达成协议是“形式”。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以后财产由我们重新协商和分割。丹法官,看看咱俩离婚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微信发消息说:“对民政局来说特别简单。以后我会详细写下来,去公证。请写下很多具体事项。”“民政局要协商的是采取形式。结束了具体协议的重建。我会找律师作证或公证。”"没有民政局的法律效力."这些都是小李发给我的原话。
小李
这确实是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我告诉小乔这是“形式”,但这份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我没有骗小乔,而且小乔是研究生学历,离婚协议书只要在文件上签字,肯定知道有效。
条
这个离婚协议,女儿是我养的,房子和车都给了小李,一看就不公平,我怎么能自愿呢?当时双方都认为协议是“形式”,所以小李又急于和我离婚,我一个男人受情绪影响,同意先离婚,解决财产问题。当时的情况没有协议,民政局没有离婚,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
小李
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是因为买房时父母出资较多,车是以我的购买指标购买的,所以合同有效,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履行。
条
离婚后孩子由我亲自抚养。即使我不吃,孩子也要上学和生活。我不能不考虑孩子。如果我同意这样分享财产,那就太没道理了。而且小李的家庭条件很好。我不能为了照顾她的利益而照顾孩子。
小李
小乔照顾孩子很辛苦。离婚后,我也想给小乔一些金钱补偿,但小乔不合作,但这与离婚协议无关。
条
p>对方没有跟我协商过,要是协商我们也不会闹到法院来了。我希望团法官能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小赵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小李、小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李、小赵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现 “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的情况。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