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因为几棵树,孤寡老人去世一个月后,两个侄子闹上了法庭。到底谁对这几棵树有继承权?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陈老汉生前居住在太和县,一辈子没娶媳妇,膝下无儿无女。步入晚年后,老人无依无靠。当地村干部根据陈老汉的特殊情况,为其办理了《太和县特困供养对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约定侄子陈大亮(化名)对老人进行赡养,待老人去世以后,老人所有的财产归陈大亮所有。
今年2月2日,陈老汉因病去世。令人没有想到,因为几棵树,两个侄子大闹起来,还为此闹上了法院。
纠纷发生在陈老汉去世一个月后。陈老汉的另一个侄子陈大年(化名)及其子将老人门口的几棵树砍伐,卖了2400元钱。
陈大年的这一行为,引起了陈大亮的不满。在陈大亮看来,与陈老汉有关的一木一草都应由他继承,陈大年的私自砍伐侵犯了他的利益。陈大亮找到陈大年要求归还卖树的2400元钱。陈大年一口回绝,并否认陈大亮是陈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兄弟俩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今年4月,陈大亮以要求陈大年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在这场案件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这几棵树属于谁?谁对这几棵树有继承权?
随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庭审时,陈大亮出具了村委会的证明,以及《太和县特困供养对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证明自己是陈老汉的继承人,对这几棵被砍伐的树木拥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大年砍伐陈老汉宅基地上树木,并出售2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陈老汉所有的财产应该归陈大亮所有,故判决陈大年返还陈大亮2400元。
陈大年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陈老汉生前没有遗嘱,没有赡养人,没有扶养协议,村委会的证明没有效力,不存在这几棵树由陈大亮来继承的事实。
近日,阜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庭审中,陈大亮提供的一份公证书显示,在2019年时,陈老汉就和他哥哥就继承权作了一份公证。太和县公证处通过公证,认定陈老汉是他哥哥的继承人。据此阜阳市中院认定,涉案树木是陈老汉哥哥所留下的遗产,陈老汉可以依法继承。又根据《太和县特困供养对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认定陈大亮是陈老汉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涉案树木。
据此,阜阳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情清楚有效,陈大年因砍树所得24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陈大亮,故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在家事审判的案件中,关于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之一,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家庭纷争,造成亲属间感情破裂,甚至扩大至社会矛盾。
对于孤寡老人的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这个案件中,主要依据公证书来认定涉案树木的继承人,有了公证书,即可推定其真实性。
其实,防范和化解此类纠纷,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也需要道德的约束,不要为了钱财而丢失最宝贵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