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人唐女士在浙江一家公司工作时,意外触电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共获得赔偿金166万元,并一次性转入其丈夫李先生的账户。李先生有两名女儿,大女儿20多岁,小女儿尚未成年,大女儿李女士要求分割40万元,但遭到父亲拒绝,于是李女士将父亲和妹妹起诉至法院。
6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作出判决,166万元赔偿款中,扣除给付唐女士父亲的16万元、李女士妹妹应独立享有的抚恤金26万余元,以及丧葬费5万余元,剩余117万余元由李先生和两名女儿均分,因此判决李先生支付大女儿李女士39万余元。
资料图据IC photo
2019年9月5日上午,唐女士在浙江一家公司工作时因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9月7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与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唐女士家属共计166万元,赔偿款一次性转账至唐女士丈夫李先生的银行卡上。
事后,李先生与岳父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现金16万元赔偿款。而对于剩下的150万元,李先生大女儿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分得其中一部分,于是她找到父亲李先生进行协商,同时她考虑到妹妹未成年且还在上学,所以希望分割赔偿款40万元。但是,她的这一要求被父亲拒绝了。
遭拒绝后,李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父亲和妹妹起诉至法院。法庭上,李先生表示,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岳父母的赡养费、抚恤金和小女儿的抚养费,以及丧葬费和处理事务费;小女儿是未成年人,在工亡赔偿金中应多得多分,抚恤金和抚养费用应依法剥离,由他监护保管。所以,他只认可分割给大女儿19万元左右。
那么,李女士应分得的赔偿款该如何确定呢?
对此,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死亡赔偿金调解金额为166万元,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相应比例,确认丧葬费5580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李先生小女儿应独立享有)267847元;唐女士父亲已明确同意分割16万元放弃其他赔偿金且并无条件,因此以上3项金额扣除后,余额1176351元应由李先生三父女分配。而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参考婚姻法及继承法相关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即没有特殊情况时,一般应在共有人之间做均等分割。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因唐女士工亡的赔偿款392117元。
张黎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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