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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法院12月21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受访者 供图
再审决定书显示,乐安法院经审查认为,经该院院长发现,原审将3名被告人被决定刑事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乐安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2015年9月10日之前的行政执法过程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依法应当在刑事立案后重新收集。因此,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熊于根、杨凤英和易连香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中多位证人的证言收集程序不合法,原审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存在程序违法,故依法决定再审。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