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临停被划 停管公司赔1800元
律师:若双方形成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对其所保管的货物担责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其本月11日18时左右,将爱车停在东坝餐饮一条街某停车位时被人划伤。在周边无监控的情况下,张先生找到停车收费管理方讨要说法,管理方以收取的两元停车费为临时占道资源费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要求,究竟张先生的追责有无依据,事情又该怎样处理呢?
爱车停车位内被划伤
据张先生介绍,当时他和朋友在该停车位附近的餐馆就餐,将自己的奥迪车停在路边停车位。“车停了约半个小时,我们吃完饭过来准备开车时,却发现车子的引擎盖上有两块砖。”张先生说,更让他郁闷的是,车子被划伤,留下一道明显的划痕。
因为事发路段周围无监控,张先生认为,停车收费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交了停车费,收费员应负有看管责任。”
收费方
赔偿车主1800元损失
对此,四川金牌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收的这个费用是临时占道资源费,收了两块钱我们有看管的义务,但是没有看管的责任。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占道停车费只是为大家提供一个停车方便的地段,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让车主去报警。”对于该说法,张先生无法接受。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该公司向车主张先生赔偿了1800元车辆喷漆费用。
律师
若形成保管合同则应担责
车主和收费管理方出现的争议该如何界定?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介绍,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如果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的话,保管人应当对他所保管的货物承担责任。如果有剐蹭、划伤或者丢失等保管人都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其他的法律关系,那么认定就要从双方表现出来的形式进行认定,比如说现在争议的占道停车的问题,就要看当时在停车时是否双方有约定或者只是对他的车出于占道使用,不存在保管关系或是否有明确的鉴定。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 权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