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尝鲜南湖打鸟,被判刑追悔莫及
近日,路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因一时好奇野鸡的味道,于2020年7月3日在大南湖树林禁猎区内,用弹弓激发钢珠、LED头灯照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鸡(雉鸡)和野鸽子(山斑鸠)各一只。经鉴定,二被告人所狩猎的动物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内心十分后悔,认罪服判。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拒绝非法捕猎,以免触犯法律。
法官提示:人与自然应和谐共生。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制止;违反的,加重处罚。南湖凭借其生态优势成为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天堂,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唐山市政府将行政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所有时间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法律,切莫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否则不但破坏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