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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所大学校规中禁止婚前性行为引发热议。譬如: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将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如若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少高校也有这类规定。
客观地说,这类规定早已有之,并不是最近才有的,那时候的社会观念较为保守,对婚前性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可以理解。不过时至今日,环境已然发生变化。
首先,看法律规范,中国合法性行为年龄为14周岁,是成文法硬性规范。
14-18周岁之间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双方自愿出了事,司法机关不介入,但当事人的家长可能会在私底下协商。而达到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是双方出于自愿而发生性行为,不但司法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不管,而且连双方父母也无权干涉。
所以,多所大学“禁止婚前性行为”,并没有法理依据,而且是以行政部门的自订规章违反国家主要法律。
其次,看世俗习惯。
中国现代史上,当年那些飒爽青年们,走入长沙、北京、天津、上海的各所学校,在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同时,也以那炽热而浪漫的爱情,谱写了现代中国文化之人文主义那部分乐章。大学,作为人类社会汇聚知识与智慧的殿堂,在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后的今天,不应再有这样很“前现代”的校规。
再次,看社会实操层面:多年前,已婚人士已可报考、就读大学;许多城市为争夺优秀人才,纷纷为研究生提供住房福利。而且,并未规定“就读大学期间禁止性行为”。此前,南开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天津大学、同济大学等,为方便已婚在校学生,推出“夫妻寝室”,学生点赞连连,尽管需相当申请条件(有结婚证、夫妻双方必须都为同所大学、在同一个校区学习),但毫无疑问,这是我国社会与教育体制的重大进步。
而且,无论是法还是规,都要有可执行性。2014年2月20日《中国未婚青年首次性行为发生风险》调查显示:在14岁时,我国基本上100%的男性或女性都还保持处子之身。这说明,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不但合情合理,而且有真正切实可行的社会基础和可执行性。
《2013世界避孕日中国调研报告》显示: 37%的年轻人初次性行为发生在19岁以前,64%的年轻人有婚前性行为。这是8年前的数据。
当然,许多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发生婚前性行为,初衷也是为了爱护子女。婚前性行为也可能会对学生身心产生危害甚至一些不好的后果。这或是一些学校维持这些规定的原因。但这些关切或问题恐怕更适合通过代际沟通、科学的性教育而不是强制规定来解决。尤其大学生是成年人,应该把成年人当成年人,用成年人的方式来解决成年人的问题。
另一方面,缺乏社会实操性的这些规定,往往可能成为选择性制裁工具:有“法”不依时,就以法不责众为理由;看谁不顺眼,拎出来整治一番,因为白纸黑字写着规定啊。
因此,就要思辨一下:婚姻,与性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法规规范的是哪一部分?
婚姻,其社会学定义为: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并进一步解读为: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可见,婚姻是对公民的经济、精神、医学、亲子、公序、风俗、政治、民法、亲属关系等诸多方面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婚姻一旦破裂,上述诸多关系都会产生很大冲突,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子女监护权分割,对当事双方以及相关人的伤害都很大,因此“婚外性行为”更为危险。
而“婚前性行为”尽管原因与形式多种多样,但共同特点是:在以上诸多方面,没有形成法律层面的利益共同体,而主要是双方情感纠葛,相互影响非常私密,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较小。
所以,法律不支持(破坏力较强的)“婚外性行为”,而不禁止“婚前性行为”,这一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不但合理,而且合情,更符合人性。
现代大学,不是礼教时代的“国子监”,而是传播知识与文明的高地。其实,大学校园里,不乏利用权力强迫学生进行(包括但不止于)性交易换成绩、毕业证与各种资源的“潜规则”,不妨查一下这方面的报道。这才是不应当存在的性剥削,才是大学应该严防死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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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