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我怀孕了,孩子是你的,你要负责!”
江苏男子郭某,手机微信上突然收到一条信息,他打开看后,却不知所措。
事情还得从二十天以前说起,原来大约二十天以前,郭某通过网络,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漂亮、17岁的失足女杨某,两人以4500的价格,达成了一桩违法的交易。
事隔二十天,就在郭某快要把这件事情忘掉的时候,他手机微信上突然收到一条好友申请,来人自称是上次的女子杨某,对其颇有好感的郭某,迅速通过了她的好友申请。
然而,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他被告之“喜当爹”了,女子杨某同时还给他发来了医院检查证明,接着,杨某便要求郭某支付2万多元给她,作为打胎的补偿、营养费等,否则便将两人的事情公开。
郭某随即按要求,支付了2万多元给了杨某。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其中还暗藏玄机。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江苏苏州,三名零零后年轻人肖某、杨某和其女友王某,组织起了一个拥有四、五名失足妇女的卖淫团伙,肖某等三人平时在网络上寻找目标,然后介绍给失足妇女,完成非法交易后,按比例分成。
2021年3月23日,郭某通过以上途径,经肖某介绍,与17岁的失足女杨某,以4500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
此后大约二十天左右,肖某等人利用掌握的信息,冒充失足女杨某,谎称怀孕,还伪造了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要求郭某支付2万多元营养费,郭某信以为真,同时也因为担心其嫖娼的事情败露,便按要求给其支付了2万多元。
不久后,肖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也随之浮出水面,真相大白。(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法律分析】
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一点都不假,初看本案,还以为是小说、电视剧情节呢,哪知道,这是真实的案件。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零零后肖某、杨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罪?
首先,肖某、杨某等三人,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案中,肖某、杨某等人,通过社交网络招嫖,物色目标后介绍给失足妇女,此后参与分成,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对于介绍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本案中,肖某等人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情节,属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肖某等人冒充失足妇女杨某,谎称怀孕,获取郭某2万多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肖某等人利用郭某害怕嫖娼的事情被公开,采取威胁的手段,胁迫其支付2万多元,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周律师认为,本案肖某等人的该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敲诈勒索,行为人一般使用的是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
本案中,肖某等人虽然也有利用郭某害怕嫖娼被曝光的心理,但是,他们并没有采取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而是冒充失足妇女杨某身份,谎称怀孕,并伪造医院的检查报告单,采取的是欺骗的手段。
诈骗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犯罪,行为人一般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主动交出财物。
本案中,郭某对女子杨某的身份,是没有怀疑的,对其怀孕的事实,也是信以为真的,他是在基于这种错误认知的前提下,支付的2万多元钱款,因此,本案肖某的这一行为,应属于诈骗罪。
最后,肖某等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二、本案郭某和杨某等失足妇女,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郭某最后会被依此处以治安处罚的。
失足妇女杨某等,如果被查获多次,属情节严重,可能被依据该规定,定格处罚。
另外,本案失足女杨某,对肖某等人利用其身份实施诈骗犯罪,并不知情,她没有参与此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公民的隐私权。
本案中,郭某涉及嫖娼,除公安机关有权处理,在法定范围内知晓其信息外,属郭某的个人隐私。
如果肖某等人公开散布,属侵犯郭某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很多网友说,郭某也太天真了,这么轻易就上当受骗了,典型的“人傻钱多”!
以为的“喜当爹”,其实是惊喜变惊吓,头条网友众多,其中暗藏的高手如云,如果是你,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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