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索某某强奸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63年出生)经事先预谋,利用其照顾其继孙女卡某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在玛沁县雪域小区家中,趁卡某某父母在牧区,强行与时年尚未满14周岁、在读小学的卡某某发生性关系,卡某某使出全力反抗但因年龄小、力气不大未能将其推开。此后被告人索某某利用照顾卡某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趁家中无人,一直强行与受害人卡某某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2019年10月份使被害人卡某某怀孕,后产下一子叶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系受害人卡某某所产婴儿叶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利用照顾被害人卡某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长期强行与受害人卡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卡某某怀孕并产下一子。被告人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索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