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警方揭发8.18丈夫杀人事件,这种故意杀人事件再次引起公众热议。
相比其他陌生人之间、无亲密关系的杀人案,杀害枕边人的案件在感情上更让人无法接受,也难以理解其背后的杀人动机。近些年杀妻案频频爆发,背后的原因共有这么几种:1.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积深,预谋杀人;2.杀害妻子为骗取高额保险;3.妻子出轨,丈夫因愤怒而杀妻;4丈夫出轨,杀害妻子独霸家产;5.丈夫存在酗酒、暴力倾向等恶习,争吵中杀害妻子等等。
这一桩桩鲜血淋淋的杀妻案,缘由大多因夫妻关系存在矛盾或破裂的情形,其中一部分杀妻案发生时,双方正在商谈离婚事宜。
从一场美满的婚姻演变成天人永隔、一方是凶手的结局,这其中可能双方均存在问题,但这也不能掩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与其他故意杀人案相比,杀妻案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节:
(一)预谋杀妻或激情杀妻
在杀妻案中,一般犯罪人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后才实施了犯罪,就如2016年的上海男子杀妻冰柜藏尸案、2018年的天津男子杀妻骗保案和2020年杭州杀妻案。当然,也有一些是在与妻子争吵中而失手杀人或激情杀人。
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是两个不同的量刑情节,前者因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在量刑上讲从重处罚;而后者则因缺乏犯罪准备、预谋而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在量刑上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故意杀妻案中,被告人常以该点为自己辩护,将自己的罪行描述为情绪失控而导致突发的故意杀人,进而请求法院的从轻处罚。但区分预谋杀人还是激情杀人,要综合客观证据,判断其是否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是否事先选择好的犯罪地点,是否为犯罪做了长时间的准备,如购买作案工具、查询作案手法等。
(二)杀妻案具有较强的反伦理特征,社会影响恶劣
杀害亲属和杀害陌生人相比,在情节上,杀害亲属因具有较强的反伦理性。枉顾亲情、感情伦理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视为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动机卑劣的表现,一般会成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同时杀妻案也往往会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司法实践在量刑时,普遍会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在很多罪名中明确规定将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且最高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也明确规定,将社会影响作为考虑从宽幅度的因素之一,“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
在杀妻案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虽然不是故意杀妻案的构成要件,也不是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但是却在犯罪之外引发了社会公众情感的难以接受和心理压抑。作为一种超出常态的故意杀人罪,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在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后,也会成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三)杀妻案中存在从宽的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最高院在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该规定考虑了家庭纠纷中的动机,将一些不恶劣的动机、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可以宽恕的情节,如妻子长期虐待丈夫、丈夫反杀妻,妻子有外遇出于义愤而杀妻等;但如果是一些恶劣动机、被害人无过错的,则并不适用从宽情节,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而杀妻的,丈夫有外遇而杀妻,为了骗保而杀妻的。
简单来说,在杀妻案中,只有当纠纷或者矛盾由被害人(妻子)引起时,才应成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如果纠纷或者矛盾由被告人引起,则不应成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另外,作为发生在家庭中的恶性刑事案件,不可避免会谈及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问题。因为杀妻案中,往往存在未成年、待抚养的孩子,纵然母亲被父亲杀害,但两人对于孩子来说都是至亲之人,因此无论是为了孩子,还是其他原因,被害人亲属都可能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的宽大处理。取得谅解的,依法可以减少20%作左右的基准刑,法院同时也会考虑家庭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丈夫杀妻案不仅是一场人间悲剧,也折射出严重的社会问题。感情、生活上的矛盾需要及时处理,长久的积压只会导致更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