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圣察胜/检察官画
最近上映的电影很多,眼花缭乱,很难选择。
最终选择了《宝贝儿》这部电影,不为别的,仅仅因为它很写实。截至目前为止,《宝贝儿》口碑两极化,说演技好的有,说演技差的也有。
但我需要客观的说一句,不管演技怎样,只要能让你忘记演员本身而记住电影中的角色,能从平淡的故事情节中折射出一个让人发省道理的演员,那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好演员。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更看重的是电影传达的深层含义。
毕竟电影只是一个载体,笑笑也好,哭哭也罢,情绪得到了宣泄,但传达的道理我们还得学会自己分辨。
江萌,一个倔强善良得让人心疼的姑娘,一个“多管闲事”让人“反感”的姑娘,一个为了“完美”而半夜抢“不完美”小孩的姑娘,是让人痛恨还是让人敬佩?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选择,下面我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这部电影的感受。
一、 江萌触犯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母、外祖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在电影中,江萌为了使生病的、家属已经放弃救治的小孩得到救治,而将其偷走,带其去治疗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的合法权益。
江萌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量刑。
二、 法与情的关系
依法治国已经进行了很多年,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有人说“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也有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更有人说“法与情是互相对立,水火不容”的。
在感情上,我们总是很能接受完美的结局,因为生命是值得尊重的,冷漠是让人痛心的,真情是让人动容的,但须知法律是让人遵守的,而非让人破坏的。
当我们一边在舆论及道德的绑架下吹捧“正义”、“真爱”、“惩恶扬善”时,一边又挑战法律的底线,冲击法律的框架,抨击法律的“不近人情”。
泛滥的慈悲不是违背法律的理由,法之所以为法是因为法是一种秩序,一种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的前提,它具有权威性,与情是协调统一的。
在中国这个法治国家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从动机、目的等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在量刑上予以人文的考量,这些都是“情”。
江萌的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触犯了法律,我们在追究其责任的时候,在量刑时同样也应考虑其犯罪的原因、动机。
我们在为江萌惋惜的同时,是否应该更多的思考让江萌产生犯罪的原因?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我们不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找各种理由放弃本应由自己履行的义务。
作者简介:华华,检察官,业余电影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