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产科医生》这部剧,已经追了20多天。
2020年这场异常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使得工作之余的娱乐空间大大地受到了限缩,不能化身为白衣战士们逆行出征,也只能打开电视过过干瘾了。
说起来,其实近年来国产医疗剧并不少见,但大多是披着医疗剧的外衣,谈着偶像剧的恋爱,专业细节漏洞百出。《产科医生》是我国第一部通过卫生部和计生委宣传司双重审查的医疗剧,相比以往的国产医疗剧,在医疗场景和专业细节上都更为严谨。
比如,剧中医生会帮忙解手术服,何晶做凝血酶灌注时,屏幕下方会打上“凝血酶应用于产科临床目前尚有争议,本剧治疗方式不具指导性”的字眼,让观众感受到剧方的专业和责任心,此外,剧中肖程那场“髂内动脉栓塞介入手术”也让不少小伙伴为之惊叹。
也因此,《产科医生》登陆山东卫视第四轮重播,收视率基本稳定在前十名,被观众誉为国产“行业剧标杆”。
同时,这部剧在豆瓣上也火了起来,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
豆瓣上一条名为“产科医生/情定妇产科/Obstetrician”的条目下,展示了涉案电视剧的海报、导演、编剧、主演等信息,以及分集短评列表、剧情简介、电视剧图片。在图片区显示有网友上传的涉案电视剧海报、剧照、截图等内容。
原告花儿公司主张其作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剧包括但不限于剧集、截图、海报等的著作权。被告豆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豆瓣网”(douban.com)下的“豆瓣电影”(movie.douban.com)上使用涉案电视剧的截图、海报等进行营利性活动,侵害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豆网公司立即删除“豆瓣电影”网页上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和海报;判令豆网公司在其网站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启事,消除影响;判令豆网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800元,维权合理支出1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豆网公司行为没有侵害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驳回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花儿公司对电视剧截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就原告乐视花儿公司主张权利的“截图”而言,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
本案所涉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乐视花儿公司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图源网络,侵权删)
具体来说,花儿公司对电视剧截图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各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新规定的,在网络出现之前,传统的传播行为是一种有传播者“单向”提供作品的内容,供公众观赏的行为。公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只能在作品传播者指定的时间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欣赏作品。
2、网络用户在“豆瓣电影”网站上传涉案截图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鼓励、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关系。但由于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无法完全解决现实需求。因此,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础上,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合乎著作权法立法原意与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初衷的。
(图源网络,侵权删)
因此,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就涉案行为而言:
首先,涉案截图已经随影视作品的发行而先于涉案行为实施前发表。
其次,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评论涉案影视作品时,更加形象直观地抒发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预期与观感,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作品的宣传影响,符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
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据此认定网络用户实施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虽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鉴于其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乐视花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乐视花儿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乐视花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截图的行为并不侵权,故豆网公司也不构成侵权。
3、“合理使用”判断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处的规定就是已经转换为我国国内立法的“三步检验标准”。
根据“三步检验标准”,合理使用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而且对相应条款的制定和解释应当适当、合理,不能导致影响作品正常利用和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换言之,一种本应受到“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无需经过权利人许可或不向其支付报酬,最终判断标准并不是它是否被列举在成员国立法所规定的“权利限制”条款之中,而是看它是否能通过“三步检验标准”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浙剧热评 | 《产科医生》:国产医疗剧的精彩逆袭
2、乐视花儿诉豆瓣侵权案:网络用户在影评网站上传涉案作品截图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案说娱乐法》第69期
3、创新性案件(6):朝阳法院|豆瓣用户上传影视剧照/截图不侵权,故豆瓣也不侵权
4、《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