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下午,北京朝阳人民法院主宣教法庭召开非公开法庭,要求原告《芈月传》制作公司东方市花卉电影公司、张胜南根据与制作方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
〈纠纷回顾11月10日〉
《芈月传》原作者、编剧蒋胜男在微博发文,爆料其与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间关于《芈月传》著作权纠纷的事情。
“小说&电视剧,能否一笑泯恩仇”
蒋胜男指出,合作初期制片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为由,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后期对其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所有的剧本均由自己一人所改编完成,因而对于《芈月传》署名王小平为编剧的事情提出了质疑,同时对王小平否定《芈月传》是改编原著这一事也提出了疑问。
王小平指出电视剧《芈月传》是改编自蒋胜男于2009年开始创作的原著小说,并非是原创剧本,称王小平混淆视听,企图抹杀《芈月传》的原著小说之版权,割裂小说与电视剧的关系。
蒋胜男声明原文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 2015年,我原著并担任编剧的电视剧《芈月传》拍摄完毕并将于不久播出,作为小说原著作者及电视剧剧本编剧,我应该深为此欣慰,但与之同时而来的各种争议和误解,却也让我走到不得不说的地步。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但制片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为由,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
“签约合同难道有诈???”
签约“剧本创作合同”之后,我开始对我的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份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对我所改编的剧本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并且对方接收剧本后,支付了全稿通过审核阶段的稿费,这应该可以表明制片方对我改编的剧本是认可的。
当然,剧本改编期间的沟通过程并非尽如人意。2013年7月当我递交完1-10集以后,制片方中间屡次要求修改合同,企图对《芈月传》所有著作权及上下游衍生品权益进行全面剥夺被我拒绝。其中详细,一言难尽。
我于2014年3月份交完全稿,6月份《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编剧竟然莫名的增加了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廖廖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当时考虑到剧本正在拍摄准备中,不想因为这些外在因素让自己精心孕育的剧本毁于一旦,同时制片方亦说是为了考虑到王小平女士的特殊身份,此时与制片方正式交涉,也会影响到拍摄进行,为顾全大局,也只能忍下这种委屈。
另外,当时《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也没有载明根据我的小说进行改编。
“生出来的娃居然不像妈”
事情到此远远没有结束,反而愈加出乎我的预料。制片方举办2015年1月5日《芈月传》新闻发布会前,曾通知我参会,但前提是必须将编剧的署名变成“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这一次制片方直接将王小平由编剧之一变成“总编剧”,而我却仅署名为“原创编剧”。
我拒绝出席新闻发布会以示抗议。但新闻发布会仍以此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此后,出现大量“编剧王小平”如何辛苦创作剧本的报导,绝大部分报道只字未提原著及编剧蒋胜男的名字。
此外,《芈月传》拍摄期间,制片方先是以种种理由阻止我去参加开机仪式,关机仪式我更是完全不知情。拍摄期间我曾一再要求赴剧组探班,但几乎每次都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仅有一次让我去象山探班两天,但不允许我与演员有任何关于剧本的交流。
“这是命”
此前一直没有让我看到拍摄本,在被电话通知本剧已经关机之后,我曾联系制片人曹平问能否看下完成的拍摄拷贝,因为怕其中会出现一些历史细节的错误(此前出现过)。但曹平回复说,拍摄拷贝不能给我看,让我去网上看他们放出来的片花。
再之后,王小平女士以“编剧王小平” 在微博进行认证,在自我简介中标注为“《甄嬛传》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并通过其微博宣称“本剧没有原著小说”、“蒋胜男只提出了创意,我才是总编剧”等奇谈怪论(后因我提出的抗议才删除),以混淆视听之言论,旨在于达到自己署名总编剧的目的。
此外,王小平还要求“芈月传”百度百科词条作者删除其中“根据蒋胜男小说改编”的表述,企图抹杀《芈月传》的原著小说之版权,割裂小说与电视剧的关系,从而通过其团队掌控的剧本版权妄图将《芈月传》所有衍生品权益全面予以侵夺。
文化产业源头是一批原创能力最强的作家、编剧,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及动漫、游戏等新的作品,个别在业界掌握强势地位的人和企业仍然企图凭借此等行业优势地位,以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诈、胁迫等方式,非法剥夺年轻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把许多有才华的年轻作者的优秀作品扼杀在摇蓝里,则作家、编剧的权益无从保障,文化产业源头必将萎缩,急功近利变成普遍现象,将无人再踏踏实实的去精心创造优质作品。
作为较为传统的知识分子,一直以来,我都是抱着“以和为贵”的想法,并不愿将自己遇上的此等恶劣之事公之于众。在本剧的创作过程中,我也始终抱着对行业前辈的尊重,对制片方步步退让。
但制片方却步步紧逼,从将王小平宣传为“编剧之一”,到“总编剧”,再到企图否定我的原著小说《芈月传》之存在。我一忍再忍,一退再退,到了此时,我已经无法可忍,无路可退。
“都不是我的错,让我去Shi吧!”
如果我继续沉默下去,不仅对不起自己六、七年来创作作品所付出之辛苦,也对不起追了我六、七年的所有关心我、爱护我的读者,以及我其他作品的合作单位。
现将事情原委付诸公议,不仅是为了维护我个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所有网络作家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所有中国编剧的尊严。中国的原创作者,不应该一次又一次的被剽窃、被侵权、被无视、甚至是被蓄意抹杀其存在。
我只是一个小小的原创作者,我所面对的是复杂的影视圈及诸多的潜规则,我是有所畏惧的。我并不是一个勇敢的人,挑战影视圈的权威需要相当的勇气。但历经大半年的不眠之夜,反复的焦虑困扰,最终我还是决定作出公开表态,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前,我亦本着不扬人之恶,而只是作出一个简短声明,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但两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
不仅如此,在花儿影视2015年9月、10月的第三、第四版海报均已载明该剧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情况下,近日王小平女士依旧在媒体上宣传该剧是自己的“原创”,令人难以置信。在忍无可忍之下,我只能选择将相关过程公之于众,以正视听。(本篇说明的相关证据皆已公证)
“做梦zzz”
虽然文人畏事,人总是有底线的。我毕竟是个写作人,总还是有些书生意气的。每一部作品,都是作者耗尽心血养育出来的孩子。
正如我在《芈月传》中女主角的台词一样:“我不是聪明人,聪明人会懂得趋利避害,懂得自保,懂得隐忍,不会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但我宁可选择直道而行,我希望置身于阳光下,哪怕烧灼得浑身是伤,也不愿意为了利益在阴影里,在黑暗中去隐藏真我,扭曲心志。”
这是芈月的自白,也是我,《芈月传》创作者的自白。
蒋胜男2015年11月10日
有事找律师解答:王小平有没有资格署名总编剧?
这个需要看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了蒋胜男为惟一的独立编剧?是否约定了如果资方认为剧本需要修改,只能由蒋胜男自行改编,还是资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介入创作?资方是否有权根据所有创作者的贡献比例来决定署名?
以我从业七年的经验,绝大多数资方都会把“聘请其他编剧介入创作、根据创作者各自剧本被采用的比例来决定署名“这个权力牢牢抓在手中,尤其在签约的编剧此前并无成功的编剧作品的情况下,资方更不可能放弃这个基本权利。
只有我这种先写完全剧本注册了版权后、直接卖拍摄权的(资方可先看完剧本再决定是否购买),才有可能要求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添加任何人为联合编剧,如资方认为剧本还需要修改,必须由原作者自行完成”。
所以有事找律师判断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约中,并没有排斥其他编剧介入的条款。则王小平介入剧本创作是合法合理的。
而且事实上,有很多写小说非常棒的作家,在初次编剧时,往往会很难达到拍摄要求。所以我个人认为王小平应该是对剧本有较为重要的贡献的。
但这个贡献是否超过了蒋胜男,则需要比对双方的剧本。如果王小平的确对蒋版剧本做了颠覆性改编、王小平对成片的贡献远远超过了蒋胜男,则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并无不妥;但反之,王小平则只能署名联合编剧,且排名顺序应在蒋之后。
“撕吧,不管小说or电视剧,反正最后还是娘娘Win”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编剧行当,一个项目往往会经历几任编剧之手,集众家之长才能成功。这需要资方和历任编剧都遵循起码的行规。
哪怕蒋的编剧合约中并没的排他性条款,资方在另请编剧介入创作时,也应该知会蒋胜男,后来的编剧也应该与蒋良好沟通,这是对初稿编剧的起码尊重。
而眼下据蒋的单方描述,资方与王小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王小平版的剧本做了多大改动,不知会蒋胜男的做法,都极不应该;尤其王小平身份特殊,是导演郑晓龙的妻子,更应该注意介入本项目的方式方法,以避嫌疑。
电视剧本《芈月传》是否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
蒋胜男声称:她的剧本是根据自己的同名小说改编的,当时她已有了小说,只是还没有出版,在网上刚刚连载了九千字,资方就找她签了编剧合同。资方要求她不要先出版,也不能在网上继续连载,但在合同上注明了剧本是根据她未出版的小说改编。意即:她的小说《芈月传》才是母IP,不管是她的剧本,还是王小平版的剧本,都只是这个母IP的衍生品。
王小平声称:蒋胜男的剧本初稿并非根据蒋的同名小说改编的,反而是蒋在剧本的基础上改编成了同名小说。理由是在与蒋签合同时,蒋的小说尚未完工,而改编权必须是建立在已完成的小说上的。
蒋先独立原创了剧本,然后在剧本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小说。而在蒋原创剧本的过程中,她和李晓明等老编剧做出了很多贡献。言下之意即,并非王小平版剧本用到了蒋的小说内容,反而是蒋的小说用到了她的剧本思路。说得更直白一点:即王小平、蒋胜男合著的剧本才是母IP,蒋的同名小说只是这个IP的衍生品之一。
如此一来,大家就明白了,双方的署名之争还只是小纠纷,有关剧本和小说,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才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因为这不仅涉及了电视剧《芈月传》的版权来源,还涉及了整个《芈月传》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今相关游戏已经开发出来,整个IP链可能产生巨大的利益。
对此,有事找律师的看法是:
1、小说即使没有完工也存在改编权。因为已经完成的部分小说仍然是具有版权的,这个版权当然也包括了改编权。例如《红楼梦》,哪怕只有前八十回,如果曹雪芹还活着,有人要改编《红楼梦》,也是需要取得曹雪芹的授权的。所以王小平声称蒋胜男的小说没完工、因此不具备改编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但小说无论在签约时完工与否,都并不能直接认定蒋版剧本初稿和王版剧本定稿就一定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成,这个还需要其他证据。
眼下,蒋胜男有合同证明至少她的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这一点对她很有利;但要形成更严谨的证据链,蒋胜男最好还能有证据证明:她现在出版的小说《芈月传》,就是当初签合同时、合同中指的未出版的小说《芈月传》。这个小说完全是她自己的原创,是她的剧本《芈月传》的创作基础。
如果蒋胜男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而王小平能举证证明蒋胜男现在出版的小说《芈月传》,是根据融合了王小平、李晓明等人创意贡献的剧本《芈月传》而改编,那么蒋胜男在合同上的这一点优势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现在的核心问题: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小说究竟完工了还是只创作了一部分?她的小说和剧本的创作顺序,究竟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是在小说基础上完成了剧本;还是在剧本基础上完成了小说;或者最初有部分小说、在王小平、李晓明等人的参与下创作了剧本、再根据剧本完成了小说。这三种不同情况,所产生的IP归属是完全不同的。
“都是她的错,快把他给我杀了”
有事找律师认为,如果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已完成了全部小说,则哪怕资方禁止她先出版,她也可以先为小说注册版权。她没能先为小说注册版权,是一大失误。
如果蒋胜男在签编剧合约时仅创作了一小部分小说,然后剧本是在王小平、李小明等人的参与下创作完成的,最后根据剧本再完成了剩下的小说,那么资方在一开始与蒋胜男签合同时,就在合约中注明“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未出版)改编”,就是资方的失误。
目前,《芈月传》有三个文本:蒋胜男的小说;蒋胜男的剧本;王小平的剧本。这三个文本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需要三个文本都公诸于众、双方再出示各自创作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之后,才能完全弄清楚。
从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我个人认为,此案最大的可能,是蒋胜男和王小平共同拥有《芈月传》IP——只要后续IP开发,都是根据电视剧版《芈月传》进行的,则双方都很难将对方挤出局,而只能共同拥有。
刚刚看到了影视公司的回应,回应中有三个关键信息:
一是蒋胜男与资方签的合约不是蒋已有了原著作品对其作品进行版权转让,而是委托创作。委托创作作品的版权,在法律上,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则属于受委托方;但在业界,一般资方都会和编剧约定,版权归资方所有,编剧只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具体在本案中,蒋受委托创作的剧本归属蒋本人还是影视公司,需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
二是蒋胜男在与资方签订编剧合约时,并未创作完成全小说,而仅有七千字。当然,这是影视公司的单方说法,如果这一说法属实,则情况对影视公司更有利;而如果蒋胜男有证据推翻这一说法,则事件的性质又将不同。
三是蒋胜男的那份编剧合约,已经将剧本的相关衍生品的版权都授予给公司了。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则公司已支付给蒋的报酬中,就已包含了所有版权的费用。此后,公司再进行IP衍生开发,则不需要再获得蒋的授权。
这一点是重中之重!
PS:现在很多影视公司都会在和编剧的合约中,把衍生开发的版权都注明归属公司,连我原创的剧本在签合同时,都遭遇了这样的条款。但我立即指出了这一条款不合理,对其进行了修订,删掉了衍生开发权,只保留了三年的单项摄制权给资方。这一合同条款,各位编剧都要留意。切勿只收了一只蛋钱,就整只鸡卖了!
芈月传版权纠纷一审判决
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
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勿怪我画风突变!
结局:小说停止出版发行
因赔礼道歉并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双方亦未就此种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演完芈月传,娘娘也终于攒下一个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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