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7〕403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霞浦县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霞政文〔2016〕3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霞浦县境内农用地46.2951公顷(其中耕地32.7394公顷)、未利用地6.3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村水田2.4351公顷、园地0.9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2公顷、其他土地0.0556公顷,后港村水田3.0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27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07公顷、其他土地0.8402公顷,江边村水田4.8236公顷、旱地0.5821公顷、园地3.2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63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1公顷、其他土地0.0103公顷,利埕村水田7.9238公顷、旱地0.794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225公顷、其他土地0.6936公顷、未利用土地0.2903公顷,桥头村水田1.2466公顷、园地1.8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78公顷、其他土地0.2468公顷,沙头村水田1.8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3公顷、其他土地0.0005公顷,塔下村水田4.0241公顷、旱地0.7319公顷、其他农用地0.53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77公顷、未利用土地1.0168公顷,竹下村水田4.9906公顷、旱地0.2724公顷、园地3.3805公顷、其他农用地1.15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19公顷、其他土地0.1082公顷、未利用土地0.11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2.14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4215公顷、其他土地0.3394公顷、未利用土地2.67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574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霞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霞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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