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习惯将那些调皮捣蛋的小孩称之为“熊孩子”
去年除夕夜
武鸣区一农村发生了两名“熊孩子”放鞭炮
不小心把邻居家的小轿车点燃的事
给本是欢乐团圆的春节带来不少“糟心”事
近期
该案经一、二审判决生效
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损失等
共计57421元
陆某:监控已经拍得很清楚了,就是两个小孩放鞭炮引燃了我的车。
小孩监护人:过年小孩玩鞭炮有什么错,我们农村没有禁燃禁放的规定,也不排除有其他路人扔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基本案情
2021年除夕,原告陆某从南宁市区回到武鸣老家过年,把车停在鱼塘边的自家牛栏旁。当天下午,邻居家的14岁的小强(化名)和12岁的小刚(化名)在同一片空地上燃放鞭炮,周围无大人监管。两个孩子轮流点燃冲天炮、跳猫等鞭炮,不仅丢放至涉案轿车周围玩耍以及丢到池塘里“炸水花”,甚至跑到楼上往鱼塘方向和路面扔。下午5点半左右,车辆发动机舱左侧下方起火。陆某报警后,小强与小刚的监护人均拒绝调解及赔偿车辆损失。无奈之下,陆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据监控显示,当天原告停放好车辆至车头起火期间,只有小强、小刚在车辆周围、鱼塘边跑进跑出燃放鞭炮,其他村民只是在村道路过,无人靠近车辆,无人燃放烟花炮竹。根据武鸣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与车辆4S店作出的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综合判定遗留火种引燃轿车的可能性较大。且被告方又未能举证证明有其他遗留火种,可以推定俩小孩燃放的炮竹遗留火种导致火灾发生。
小强、小刚燃放炮竹不注意燃放安全,未远离车辆,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车辆被烧承担赔偿责任。小强、小刚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两名小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义务。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决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无法达到完全还原“真实客观”的情况下,基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
就本案而言,监控视频没有直接拍到小强、小刚车边点炮引起火灾,但现有证据即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厂家的火灾现场调查报告均排除了车辆自身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遗留火种或者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从监控视频来看,小强、小刚多次进出轿车的左侧鱼塘边点炮,车辆起火位置为发动机舱左侧下方,小强、小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其他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故本案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院据此推定燃放的炮竹遗留火种导致火灾发生,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对轿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逢年过节,燃放鞭炮引发火灾的新闻屡见不鲜,火灾轻则损害自己或他人的财产,重则引发生命危险。虽然放炮是人们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一定要顾及生命财产安全。
在燃放鞭炮应该注意,在允许燃放鞭炮的区域和时段燃放;在空旷无人的地方燃放;孩子燃放鞭炮时家长尽可能陪在身边并交待孩子安全燃放事项;燃放鞭炮后离开前应检查是否有遗留火种,预防火灾的发生;不在危化企业、加油站、仓库和林地等周围燃放鞭炮;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鞭炮;燃放鞭炮一定要远离城市下水道井口、化粪池及公厕坑口。
来源:武鸣区法院
作者:陆晓明 岑素娴 林能
编辑:王玉梅 吴瑞雪
校对:叶鑫
审核: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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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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