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条例》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天(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内容: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据玉龙雪山管委会介绍,目前玉龙雪山景区游览范围(甘海子、蓝月谷、冰川公园、云杉坪、牦牛坪)均有户外救援设施,安全警戒红外感应探头以及安全巡逻队员进行安全巡逻。而每年因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者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事件有3到4起。景区安全巡逻队,玉龙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针对该情况也均是及时救援,无偿服务。但长此以往,不仅给景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并没有让游人从根源上认识到遵守景区游览规定的重要性。
2020年6月29日晚,来自四川的2名小伙被困玉龙雪山腹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求助后,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助。
除此之外,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解释,景区景点中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往往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甚至无安全保障设施,“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大概率会引发安全事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或损失。所以要求“擅自进入的旅游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能引导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方面来说,该项规定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保障旅游者安全。
2019年10月28日,玉龙山派出所与玉龙雪山景区企业联动,历时3小时许成功救助一观光游览途中私自进入玉龙雪山云杉坪原始森林被困的游客。叶丽权 摄
2020年11月21日下午13时37分,玉龙县黎明乡党政综合办接到玉龙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报告:有两名游客从利苴村徒步进入黎明乡辖区内国有林区,其中一名游客疑似受伤,需要救援。
而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在立法调研中,我市各大景区反映,长期以来,有旅游者不遵守景区规定进入未开发区域导致被困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景区和相关部门因此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因此对这类行为从立法上加以规范成为景区的迫切需求。市人大法工委还在说明中援引了相关法律依据。
该项规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相应参考:
参考借鉴了我国其他地区的类似规定,例如《南京市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
总而言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旅游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制定主要是想进一步引导旅游者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尊重生命,维护安全,有效保障旅游者平安幸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旅游秩序。如果旅游者在一些明令禁止探险的区域,明知有危险还要进行探险活动,这种情况下让组织者和旅游者承担一部分费用,能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可以减少探险事故的发生,也能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记者/李琳瑛
编辑/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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