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出台《贵州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点和创新举措?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客运定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客运市场供求态势、竞争格局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出现了诸多新变化,竞争领域逐渐增多、竞争程度不断加深,群众出行需求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特征。我省现行道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亟须深化改革。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尚未出台道路客运领域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规则。
为深化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健全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顺应道路客运市场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多样化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充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道路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在统一基本定价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四大客运行业属性和运营特点,按照政府定价领域要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的监管要求,分类明确定价机制和定价程序。《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省道路客运价格领域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定价规则的历史。
《办法》共分10章6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调整对象和范围、定价权限、定价形式和总体定价原则;第二至五章分别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客运价格”、“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明确了四个客运行业运价、票价的具体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计算办法;第六章“客运服务定价成本”,明确了成本的构成、核定规则和重要成本参数设置;第七章“联动机制”,明确了联动机制的执行范围、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第八章“客运服务和权益保障”,明确了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补贴责任,对特殊群体的减免优惠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规范定价程序、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和运价监测、经营者履行信息公开和价格公示义务等内容;第十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重要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
三、主要特点和创新举措
《办法》明确,制定和调整道路客运价格,应以客运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状况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结合客运车辆的技术装备水平、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和创新举措:
(一)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动客运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明确道路客运价格根据行业属性、竞争性市场体系建立情况,分别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三家及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共同经营、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等竞争充分的道路班车客运班线,定制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票价,商务快线、定制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票价,网约出租车运价等属于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客运服务原则上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赋予经营者更多自主定价权,激发市场活力。
(二)健全定价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大力改革创新定价方法。一是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客运价格,强化成本监管,逐项健全定价机制,规范定价程序,尽可能将定价方法公式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了道路客运政府定价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实操性;二是坚持公平负担、优质优价,将客运价格与车辆等级、运输距离挂钩,制定了“运价或票价=基本车型运价率×车型折算系数×计价里程”的通用计算方法;三是结合城市公共交通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特征,将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定价方法改革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制定了多元化票制和票种,有效对接公众需求。四是突出绿色发展理念,与国内外公共交通价格监管模式接轨,结合运输成本随运距递增边际递减的特性,对采取分段里程票制和计程票制的城市公共交通,引入递远递减率作为关键调节系数,实行单位运价水平递远递减。通过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更好促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中长距离轨道交通运输和城际公交的出行分担率,提升绿色出行方式吸引力,推动降低群众出行成本;五是强调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严禁实行特殊加价,切实保障群众价格权益。
(三)全面强化成本约束,推动客运行业提质降本增效。明确客运服务成本具体构成,逐项对最低载客率、折旧年限、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修理费等关键成本指标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合理归集和分摊客运成本与其他业务共用成本费用给出了解决路径,最大限度地提高客运成本核算的透明度,有利于激励客运经营者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突出民生保障,构建推动农村客运长效稳定发展价格机制,助力乡村振兴。强化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提出要建立农村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推动农村客运由“开得通、走得了”向“留得住、通得好”转变。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票价上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突出强调农村客运票价应保持基本稳定,需要调整票价的,调幅不得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同比实际增长幅度。
(五)结合行业特性和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收益率。统筹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公益属性以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导向,明确收益率水平从低到高依次为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道路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规定普惠式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票价,强调如测算调整幅度较大的,可分步调整到位,运营总里程较长的,应对票价上限进行必要控制。
(六)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灵活反映成本变化。为促进价格信号顺畅传导,提高运价反应灵活性,提出除城市公共交通、农村道路客运外,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道路班车客运、出租车等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实现运价调整的机制化、动态化。对联动机制的制定调整程序、内容、启动方式、燃料附加费的计算方法等逐一作出细化规定。
(七)着力改善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强调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保障。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贴机制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运营。二是科学确定出租车运力规模,避免造成运力过剩。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公平合理确定“台班费”。三是当地政府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减少的收入,相应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确保可持续运营。
(八)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分类明确了道路班车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享受票价减免优惠政策的群体对象、需出具的证件类型。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有效解决因儿童身高差异产生的“同龄不同价”问题。
(九)规范公交乘车卡收费行为。明确公交乘车卡的制作和发行费用计入定价成本,不得单独收取工本费,有利于推动公交企业主动降低乘车卡制作发行成本,切实减轻乘客经济负担。
此外,《办法》还就加强政府定价行为内部监督,客运经营者、公众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定调价建议等作出细化规定,切实强化政府定价行为约束,保障公众和相关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的“完善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举措,是新常态下将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探索,将成为我省各类型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工具书”,可有效提升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推动各种客运方式有序竞争、合理分工、协调发展,促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道路客运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要。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会同有关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办法》实施稳妥有序、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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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淑宜
编辑 张秀云 郭睆秋
编审 李玉红 施昱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