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马上就到了,又是一年旅游的旺季,有车一族相约结伴自驾出游的也越来越多。因为担心意外,有的人提出,大家事先签一份免责协议,消除同行人尤其是驾驶员的顾虑。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行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协议能否免除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讨论。
如果发生的是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对方过错造成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对方进行索赔。对方是机动车的,通常可以利用对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获得赔偿。如果对方只投保了交强险,或者保额不足,则受害人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本车的驾驶人进行索赔。这样确实加大了提供车辆的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发生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本车驾驶人的过错、承担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只能向本车驾驶驾驶人索赔,此时,提供车辆的驾驶人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此外,如果发生的是单车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车自己一方。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风险和责任都要由提供车辆的驾驶人承担。
从上面的几种情形来看,无论哪种情况,提供车辆的一方都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那么自驾出游的每个人都签署一份免责协议是否可行呢?
这种免除对方人身赔偿责任的协议,民间俗称“生死契约”,意思是如果发生意外,无论生死都与对方无关。这种协议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按照《民法典》规定,免除人身责任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自愿签署也是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免责协议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过错方的一部分责任,但是发生意外,过错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要解决上述问题,律师的建议是,除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谨慎驾驶外,每位同行人包括驾驶人在内,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可以选择各大保险公司都有的车上人员附加险或者包括乘坐交通工具在内的意外险,用保险来提供保障。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雇主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与雇佣的工人吴某外出采购,凌晨2点左右,在某高速公路上,因疲劳困倦,与前方紧急车道内发生事故停靠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驾驶人张某和副驾驶座的吴某当场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前方的货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受害人吴某的近亲属因未能得到赔偿,于是将张某的近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的近亲属以其与张某共有和继承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张某自己的死亡得不到任何赔偿,其亲属还要为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雪上加霜、教训惨重。
作者简介:周云涛,上海市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浦东区委社会法治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服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等。曾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和受害人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千余件,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一、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改判,并被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