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顺祥署作为专业销售企业,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说明车辆的实际情况,并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告知。考虑到康顺祥署公司未能按合同交付车辆,主观上有错误,所以必须承认康顺
祥瑞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经营欺诈。2
康顺祥瑞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变动信息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
但康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其向舒先生交付的是8项电动真皮座椅,而非合同约定的12项电动真皮座椅,而未告知舒先生;涉案车辆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智能卡,康顺祥瑞公司声称交付该配置属于告知虚假情况。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康顺祥瑞公司已侵害舒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销售欺诈。
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舒先生获赔345万元。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包括合同上的配置、品牌以及功能,车辆交付后,应当对照合同,以及购置清单,一一核对,这对于消费者维权举证都非常有效。
关键时刻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转发提醒! ( 记者方历娇 制图张莉 编辑张颖惠 )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