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报纸记者王攀王香龙照片报道
春节前为去世的亲戚扫墓一直是四川德阳市民五一家沿袭的传统。
2月1日,吴女士回到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二百钱村,却发现自己父亲的坟墓被挖了,“事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张先生指出原来坟墓所在的大概位置
据了解,坟墓原在村上一砖厂承包的山体范围内。2020年,砖厂与一承包商达成合作。承包商可前往砖厂拉运土石方,用于筑路。经证实,坟墓为承包商所挖。
目前,经双方多次寻找,都没能找到骨灰盒。基于此,吴女士一方提出了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月5日,吴女士一方向封面新闻发起云求助。
扫墓祭奠亲人 发现坟墓不见了
吴女士一家长期住在德阳市区,只在重要节假日及有事的时候,才回到村里。“去年清明节回去给我爸上坟的时候,都还在。现在快要过年了,我们又去上坟,就找不到了。”吴女士说,她的父亲已安葬在此14年。
“在建砖厂之前,我姐夫就埋在我们家这片山上。”张先生说,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一位商人到村里承包了他家的山,而后建起了砖厂,一直运营至今。
春节临近,砖厂已停工
当初,在兴建砖厂时,也进行了迁坟。“我爸这座坟当初砖厂的负责人说可以不动,不会挖到这边来。之后七八年,也确实没有动过坟墓附近的土。”吴女士说,当时,坟墓距离最近的施工处还有5米左右。
在张先生的印象中,最近一次来祭奠姐夫,发现最近的施工点距离坟墓也有1米左右。张先生指着现场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以前坟墓所在的那个位置,现在被挖下去大概有3米了。”
承包商运土石方筑路 承认过失挖坟
发现坟墓被挖后,吴女士一方找到砖厂询问缘由。砖厂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坟墓不是砖厂所挖,是另一承包商所挖。此后,吴女士一家联系上承包商,寻找骨灰盒。但经过双方多次寻找,都未能找到。
2月5日,双方再次来到砖厂。承包商相关负责人王先生说,2020年,他们与砖厂达成合作,到砖厂拉运土石方筑路。施工前,他们也曾派人上山查看,但未发现坟墓。但王先生也承认,确系工作失误,造成坟墓被挖,但并非主观故意。
吴女士一方找到承包商再次协商
吴女士一方认为,在施工前,承包商也咨询了村上,知道山上还有坟墓。承包商有责任认真核实,并提前通知。如今,坟墓被挖,给他们造成了精神损害,他们要求承包方给予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承包商认为吴女士一方要求过高,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月5日下午,吴女士一方又到双东镇司法所进行了咨询。“司法所回复称,将另约时间组织我们再次进行调解。”吴女士说。
律师说法:承包商应承担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光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何光明说:“因坟墓能满足死者近亲属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与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承载着死者及其生存的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因此,对坟墓的毁损,不仅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及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的损害。”
施工痕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何光明进一步解释说。
因此,何光明认为,承包商的行为后果,兼具侵害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双重性。所以,承包商破坏坟墓的行为,应该承担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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