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分享或吐痰都要遵守法律“红线”。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和违法犯罪。
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两起通过微博或抖音发布不实视频、帖子,造谣诽谤的案件,依法保障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网络谣言侵害。“抖音”岂能乱“抖”,一男子“抖”进监狱
被告人郭某富因与卢某宇之间的地界纠纷问题而怀恨在心,为报复卢某宇,其于2019年8月31日录制了捏造卢某宇是村霸的视频,并于当天在其加入的微信群上发布。在视频中,郭某富捏造卢某宇为村霸、侵占土地、在村中作恶等事实。其后,该视频在微信群中被多人浏览并被大量转发。
2019年9月8日,与卢某宇同样存在地界纠纷的被告人卢某兵将上述视频分成四集,在其本人的抖音号上发布,被多人点赞、浏览及转发。截至2019年10月28日,上述视频共被播放76万多次并转发910多次。
卢某宇认为,两人的行为导致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误解,自身名誉受到损害,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控诉。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富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卢某兵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构成诽谤罪。根据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兵、郭某富有期徒刑九个月。
后上述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博”并非“自留地”,发帖评论要守法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莫某某自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两篇对文某某带有诽谤内容的文章,截至2019年12月3日,上述文章的总点击量达到21630人次。文某某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其遭受困扰,生活及身心严重受损,生意也深受影响,遂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由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已删除涉案文章,在自媒体上公开向文某某道歉,写下检讨书和保证书,积极消除其不当行为对文某某带来的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为更好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和谐一方”的警示作用,高州市广大群众通过35个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远程观看庭审直播。该案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在线开展现场普法时明确指出,侮辱、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大家若觉得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借助法律打击违法行为。参加远程旁听的干部群众纷纷表示,通过观看庭审直播,认识到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新媒体上发布信息也要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法官说法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或者视频信息,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必将遭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公民在各类社交平台上传播信息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不能只要自由、不讲责任。即使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用户也要遵守“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的网界法则,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的底线,还网络一片净土。
司法“亮剑”守护网络“净土”
据了解,高州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针对涉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特点,依法打击涉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开展庭审直播、巡回审判、精准普法、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清楚认识言论自由的界限,自觉反对“网络暴力”“网络造谣”等行为。近三年,高州法院共审结涉名誉权纠纷民事案件22件及诽谤罪刑事案件3件,其中审结涉网络造谣民事案件15件及刑事案件2件,取得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有力打击网络侵权、促进网络环境净化、当事人便捷维权的多赢效果,营造了依法守规、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
【通讯员】梁良 陈志文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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