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拒绝因有履行能力而不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件编号:(2019)安徽0124执行第729号。
不诚实的执行者照片:
不诚实的执行者:一瓶
性别:男性
年龄:44
地址:舒城县城关村城南村海滩
身份证号码:342425 * * * * * * * * * * * * * 2415
立案时间:2019-02-28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按生产单位执行: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告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分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健、孙影响、余恩平、王雅川各经济损失共计50722.4元。
第二,驳回原告王健、孙影响力、余恩平、王亚川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7元,由被告韩兵、永城市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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