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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高贤,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指定在赣州市党风廉政教育兴国县管理中心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兴辉,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村**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平,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6073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林康,绰号“阿康”,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龙口镇龙口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洪*”,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高贤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兴辉、李文平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吕林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罪
2018年3月至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邓高贤伙同邱亚辉(另案处理)、高刘兵(已判刑)在位于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区的“猫咪酒店”内长期租用酒店十一个客房用于经营“猫咪养生”卖淫窝点,其中,8303房间为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收银室,8302、8304房间为卖淫小姐宿舍,8301房间为卖淫小姐等待接客的休息室,8331、8332为客人挑选卖淫小姐的房间,8316、8432、8404、8416、8532是卖淫小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房间。在经营期间,高刘兵、胡楚英(已判刑)、钟凯(已判刑)与邱亚辉、杨某某(另案处理)对“猫咪养生”卖淫窝点进行日常管理,高刘兵、邱亚辉负责管理“猫咪养生”卖淫窝点的资金,收取嫖资和发放卖淫女工资,其中,2018年5月份之前是邱亚辉负责,2018年5月份之后是高刘兵负责;胡楚英负责在卖淫窝点带客,给客人介绍卖淫小姐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安排卖淫房间,收钱和招揽嫖客等;钟凯负责在“猫咪酒店”一楼大厅内接客并引导客人至三楼接受服务,放哨,协助嫖客至一楼大厅收银台刷卡付钱和管理卖淫小姐的请休假事宜等;杨某某负责统计卖淫小姐出勤、接客情况,培训新来的卖淫小姐,采购避孕套等卖淫工具出售给卖淫小姐,当胡楚英不在岗期间兼顾带客和收钱等,杨某某同时也在该卖淫窝点卖淫。
胡楚英等人对“猫咪养生”卖淫窝点的卖淫小姐均设定一个三位数的工号以便管理,数字6开头的卖淫小姐服务价格为698元,卖淫小姐每上一个钟提成370元;数字7开头的卖淫小姐服务价格为798元,卖淫小姐每上一个钟提成450元;数字8开头的卖淫小姐服务价格为898元,卖淫小姐每上一个钟提成500元。卖淫小姐的提成按日结算,由高刘兵、邱亚辉通过现金、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给卖淫小姐。嫖资由胡楚英等人从嫖客处收取后每日通过支付宝、微信或者现金上交给高刘兵、邱亚辉。每个月扣除掉卖淫小姐的提成,剩余的钱发放完杨某某的工资后(两千元或者三千元)由邓高贤、邱亚辉、高刘兵、胡楚英、钟凯分掉,邓高贤抽取每个钟150元,剩余的钱邱亚辉分得30%、高刘兵分得30%、胡楚英分得20%、钟凯分得20%。
自2018年3月至同年9月11日,邓高贤、高刘兵、胡楚英、钟凯等人共组织数十名卖淫小姐在“猫咪养生”卖淫窝点内卖淫。2018年9月11日晚,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猫咪养生”卖淫窝点查获杨某甲、杨某乙等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小姐共16名。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被害人张某甲的前妻肖某某向被告人邓高贤借了20万元的高利贷后,付了10多万元利息后没有再还钱,开始邓高贤伙同被告人叶兴辉、李文平来到张某甲家里要其还钱,张某甲及其家人认为肖某某欠邓高贤的钱其不知情,且两人已离婚,张某甲拒绝了邓高贤的无理要求,后邓高贤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辱骂、威胁、恐吓张某甲还钱,邓高贤要债未果后对张某甲扬言,自己的手段非常多,且知道张某甲的儿子在哪读书、手机号码多少,张某甲听后警告邓高贤如果其找儿子的麻烦,就会和邓高贤拼命。
2016年的一天下午,邓高贤伙同叶兴辉、李文平来到张某甲家里,三人强拉硬推将张某甲拉上邓高贤的车上,要带张某甲去邓高贤的哲翰汽贸办公室说还债的事情,张某甲害怕被伤害,用力反抗挣脱未成,被其奶奶谢某某发现,质问他们怎么回事,邓高贤等三人才放开张某甲并离开。
2016年的一天晚上20时许,邓高贤伙同叶兴辉、李文平再次来到张某甲家里,要其说出其前妻肖某某的去向,替肖某某还债,当张某甲告知其不知道肖某某的去向且没有能力帮肖某某还债后,邓高贤叫人送来两瓶高度的牛栏山酒要张某甲陪邓高贤喝,张某甲被迫陪其喝酒,直至邓高贤喝醉才离开。
2016年大年三十的晚上10时许,邓高贤伙同叶兴辉、李文平、罗某、叶兴权再次来到张某甲家里逼债,去之前,叶兴辉按照邓高贤的吩咐到兴国县将军大道的一家文具店购买了二支毛笔刷子和一罐红色油漆,到张某甲家后,在邓高贤的指挥下,叶兴辉、罗某用毛笔刷子沾上红色油漆在某甲家靠路的围墙上书写三、四条“欠债还钱”的大字,将张某甲家的整扇白色不锈钢大门都泼了红色油漆,后众人离开。
2017年农历年初一,邓高贤伙同叶兴辉来到张某甲家逼债,张某甲的家人无法忍受邓高贤等人的辱骂、恐吓,其叔叔张**同邓高贤推搡起来,后被其姑夫钟某某劝开。2016年至2017年,邓高贤伙同叶兴辉、李文平三、四次到张某甲的单位**乡供电所找其逼债,过程中对张某甲辱骂、威胁、恐吓,给张某甲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2.2017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在兴国县国兴大酒店被告人邓高贤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了钱,向邓高贤高利借得35000元(利息为:1万元每天利息200元),后因还不上钱,2017年9月19日晚,在兴国七中门口,邓高贤安排洪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控制,并言语威胁、恐吓、胁迫其到哲翰汽贸店内,期间邓高贤等人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法逼迫刘某某写下欠条,并扣押其雪佛兰小轿车1辆抵债。
3.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邓高贤、叶兴辉、李文平将欠邓高贤2000元债的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哲翰汽贸办公室逼债,因王某某无钱偿还,被邓高贤等人辱骂,并要王某某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貔貅1只押下抵债,重新写过金额翻倍的借条。
4.2014年3月份,因被害人谢某某手头资金紧张,向被告人邓高贤向邓高贤高利借得30000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实际到账27000元),谢某某多次被邓高贤等人胁迫到兴国县开泰国际酒店八楼办公室逼债,因害怕挨打,多次被逼重新写过利滚利的借条,期间被告人李文平还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在谢某某的大腿上作砍状恐吓谢某某。
5.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邓高贤伙同罗某(另案处理)找借邓高贤的高利贷的被害人张某乙逼债,期间,罗荣打了张某乙三耳光,后张某乙报警,工业园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
6.2017年5月份左右,因被害人肖某某工程资金周转,向被告人邓高贤向邓高贤高利借得10000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后因肖某某资金紧张未付利息,邓高贤伙同被告人叶兴辉、吕林康、李文平及“林观法”多次打电话或者到肖某某家里辱骂肖某某“还不还钱,是不是想死”等,逼肖某某还钱。
7.2015年左右,马某某向被告人邓高贤高利借款4万元,担保人是被害人肖某某,2017年因马某某未继续偿还本金及利息,邓高贤等人多次打电话或者到肖某某的单位兴国县**供电所找其逼债;2018年5月份左右,邓高贤同被告人吕林康等三人到兴国县**供电所找肖某某逼债,邓高贤威胁肖某某“不还钱就会像马某某一样挨打”,吕林康则威胁“自己刚从牢里出来,混口饭吃,要好好配合”,后三人强行把肖某某拉上车,带至兴国县人民法院,逼其在法院判决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其迫于邓高贤等人的压力,连本带息帮马某某还了74000元给邓高贤。
8.2015年6月份,被害人雷某某用一辆丰田汉兰达抵押向被告人邓高贤高利借款10万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500元,扣除前三个月利息实际到账85000元),借款三个月后,雷某某还了5万元,还欠5万元未还。之后,被告人邓高贤、叶兴辉、吕林康开始每天打电话、发短信给雷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扬言要伤害甚至杀掉雷某某的小儿子,去雷某某的祖坟泼尿,辱骂、威恐吓他们还债,2016年年初,邓高贤等人还用泥巴污物泼雷某某的大门。
9.2016年至2017年,被害人刘某某先向被告人邓高贤高息借了2万元钱,后再向其高息借了2万余元,合计约5万元,后还欠邓高贤2万元,邓高贤及被告人叶兴辉、吕林康频频打电话给刘某某催债,邓高贤还出示不还其钱的借款人雷某某家里被泼污物的照片给刘某某看,警示其不还钱的后果,还安排吕林康上门到刘某某的工作单位**乡政府逼刘某某还钱。
10.2017年年中的一段时间,被害人钟某某在兴国县国兴大酒店被告人邓高贤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了钱,向赌场内放高利贷的洪某某借得40000元(利息为:1万元每天利息200元),后邓高贤、洪某某等人采取频繁打电话威胁、恐吓等方法逼迫钟某某还钱。
11.2016年3月16日晚,被害人吴某某被朋友王某某要求到被告人邓高贤处高利借了20万元钱,但吴某某和王某某没有从邓高贤处拿到这20万元钱。从2016年8月份开始,邓高贤及被告人叶兴辉、吕林康频频打电话或者上门逼吴某某还债,辱骂、威胁吴某某及其家人,随意在吴某某家吃东西,不肯离开,并扬言不还钱就伤害吴某某及其家人,为此,吴某某常年不敢回家,吴某某妻子也被逼离家去其儿子处生活。
12.2016年左右,黄某某找同学被害人吴某某借1万元钱,后吴某某到被告人邓高贤处高利借了1万元钱转给黄某某,半年后,黄某某、吴某某都没有还该笔钱,邓高贤等人频频打电话或者上门到兴国县洪门商贸城吴某某的店里静坐施压逼吴某某还债,期间邓高贤还安排马仔到吴某某店里逼其交出汽车钥匙,强行将吴某某的一辆科鲁兹轿车开走,直至吴某某还清本息,才让吴某某将小车开回。
13.2015年12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吴某向被告人邓高贤高息借款4万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扣除前一个月利息实际到账36000元),之后,李某某没有及时还邓高贤利息,邓高贤就频频打电话逼李某某还钱,并叫人到李某某家里、工作单位**中心小学找李某某的麻烦,严重影响了李某某的生活和工作;2017年4月的一天,邓高贤胁迫李某某到其兴国县开泰国际酒店七楼的一个办公室,邓高贤等四人逼李某某还钱才可以离开,要求李某某老实坐在凳子上,不得上厕所,一小时后李某某害怕被打及不可以回家,被迫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千元给邓高贤才让其回家。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高贤、李某某、张某某在兴国县国兴大酒店内开设赌场,邀集赌客刘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十余人,用麻将子“滚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李某某提供国兴大酒店客房或者餐厅包厢、麻将给赌客赌博,并负责赌场内赌客吃饭、抽烟等,邓高贤雇佣叶兴辉收“斗子钱”,被告人洪某某放高利贷(高利贷资金由邓高贤、李某某各出资10万元,借一天利息为200元/1万元)给赌客,刘祚祯放哨维持赌场秩序。邓高贤、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从该赌场非法获利8千余元。
四、非法拘禁罪
1.2015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汤某乙向被告人邓高贤高息借得3万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500元,扣除前一个月利息实际到账28500元),因汤某乙有二、三个月利息未付给邓高贤,2017年2月14日,邓高贤从早到晚频频打电话给汤某乙催债,当晚20时30分许,汤某乙在兴国县将军大道新华村镇银行门口被邓高贤的两个马仔押到邓高贤驾驶的黑色大众小车上,强行带至兴国县洪门“增高山”红绿灯往右100米的一个临街房子的二楼客厅,邓高贤威胁汤某乙,当天不还钱就别走,之后,邓高贤手下的四个马仔轮流辱骂、威胁、恐吓联系他人拿钱还债,期间,汤某乙的朋友黄**来到现场说情未果,汤某乙妻子肖某某打电话给邓高贤,并承诺把汤某乙放出来,过年后几天内一定会将钱还清,直至2017年2月15日(除夕)凌晨1点多钟才放汤某乙离开。2017年农历正月初五左右,肖某某同黄**一起找到邓高贤还给其现金3万元,在肖某某要回借条时又要其补5千元的利息,肖某某不得不由黄**担保写了一张5千元的借条给邓高贤。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邓高贤、叶兴辉、李文平在兴国县将军中学对面的原汁原味餐馆对欠邓高贤的被害人谢某某进行逼债,叶兴辉恐吓谢某某不还钱就带其去厂冈水库玩水受冻,李文平则恐吓谢某某不还钱就会挨打,开泰国际酒店开好房间,不还钱就不要回去;一个小时后谢某某被邓高贤、叶兴辉、李文平采取言语威胁等方法强行带至兴国县开泰国际酒店客房,在客房内一个多小时,叶兴辉负责看守并威胁、恐吓谢某某还钱,谢某某未弄到钱还债,还被邓高贤打了几个耳光,谢某某被迫回家拿张晓胜欠其的借条给邓高贤抵债。
3.2015年4月份左右,由被害人杨某某担保,张某丙在兴国县平川楼后面的一家投资公司向被告人邓高贤高息借得1.5万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100元,扣除前一个月利息实际到账13500元),后因张某丙未及时还钱给邓高贤且联系不到张某丙,2016年2月,在邓高贤的安排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杨某某要其找到张某丙,否则就要替张某丙还钱;2016年2月18日晚上23时许,杨某某在张某丙家附近的路边被邓高贤的两个马仔架至邓高贤驾驶的轿车上,并强行带至兴国县**庄,在茶庄内,刘某某强行拿走杨某某的手机并瞪着杨某某威胁说,有没有钱还债,没有就准备挨打,刘某某说完即挥拳打了杨某某头部两、三拳,被打后杨某某被邓高贤的两个马仔看守并控制在公司,直至2月19日凌晨2点,杨某某向邓高贤保证二天内会还掉这笔钱,邓高贤才让杨某某拿回手机离开,2月20日晚上,杨某某被迫作为担保人向邓高贤还了15000元。
4.2016年1月份,被害人汤某甲因开店资金周转需要资金,通过其岳父刘某乙认识了被告人邓高贤,2016年1月26日晚,汤某甲在其岳父的带领下,在兴国县**庄向邓高贤高息借得34万元(利息为:1万元每月利息800元,扣除前一个月利息实际到账312800元),到2016年6月,因汤某甲还不上利息,邓高贤即频频打电话给汤某甲催债;2016年8月18日下午,汤某甲被邓高贤胁迫到兴国县丰泰宾馆,逼迫其付清两个月利息54000元或者不付清就写一张欠58320元的欠条,直到当晚23时许,汤某甲被迫签好借条,邓高贤才放汤某甲离开。
2016年9月,汤某甲还不上利息,又遭到邓高贤的辱骂、威胁、恐吓逼其还债,邓高贤还经常一个人到汤某甲店里坐一两个小时,还打电话叫社会上的混混去汤某甲的店里做要打人的样子逼汤某甲还钱。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汤某甲骑摩托车装妻子回家,邓高贤等人开车尾随来到汤某甲位于兴国县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家里,后邓高贤不断的威胁、恐吓逼汤某甲还钱,并让其马仔看住汤某甲不让其离开,汤某甲被邓高贤等人吓得不敢吃中午饭,直至当天下午16点多,邓高贤看汤某甲实在拿不出钱,就答应给汤某甲一段时间凑钱,才带马仔离开,汤某甲因还不起邓高贤的高额利息,被迫关店离开兴国,远赴外地打工。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高贤伙同被告人叶兴辉、李文平、吕林康、刘某某、洪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时间盘踞在兴国县**乡镇为非作恶,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民愤极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邓高贤为首要分子,叶兴辉、李文平为骨干成员,吕林康、刘某某、洪某某、罗某、刘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办案、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邱亚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高贤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高贤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多次纠集、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损害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为索取债务,自己或者纠集、指使他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兴辉、李文平为帮助索取债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损害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帮助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林康为帮助索取债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损害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后并殴打、侮辱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洪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高贤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叶兴辉、李文平、吕林康、洪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叶兴辉、吕林康、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邓高贤、叶兴辉、李文平、吕林康、刘某某、洪某某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