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开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告。
(巴辛肺炎预防手指[2020] 89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巴彦淖尔市疫情防控工作强有力、有序地进行,严格防止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10-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0-30000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此通知有关要求如下:
第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保护工作。因疫情防控业务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仅用于疫情防控相关业务,严禁专人负责收集上报、私下保存和复制。
二、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严禁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采集的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三、所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泄露疫情防控内部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图文音视频。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五、广大市民要对网传信息科学甄别,转载网络消息要选择官方权威信源渠道,来源不明的消息不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转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六、各网络平台管理者、互联网群组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平台信息审核发布,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避免出现散播非官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等情况。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来源:掌上巴彦淖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