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永远是枯燥无味的,法言俗语给您提供另一种思路,带您一起玩转法律!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上面的司法解释,不管您是专业人士,还是法律小白,乍一看总是要费点脑细胞,或者读出来才能大概了解意思,然后要么对这种专业、完整、清晰、权威的表述大为赞赏,要么对这种枯燥、苦涩、干巴、矫情的文字破口大骂。可立法与司法的大大们也是忒无奈了,放眼古今中外,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总是晦涩无比,无一例外。
毕竟,懂的人少不要紧,意思得表达清楚明确。
《让子弹飞》里面,张麻子一再要求汤师爷翻译,什么TM的叫TM的惊喜,就是为了坐实黄四郎出钱剿匪的承诺。不然,老子辛辛苦苦整这一出,你打个马虎眼就过去了,玩呢?
好在,绝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都是从实际出发,其所要表达的意思,80%以上可以用大白话来解释清楚。至于另外那20%,要么基本用不到,要么结合前面的80%也能够理解。
所以,笔者也就做一回汤师爷,替各位大大翻译翻译,什么叫惊喜。
言归正传,上面的条文先来翻译一下。
惠风和畅,万里无云,又是一个好天气。
王小六打了一个哈欠,懒洋洋靠在柜台里面刷着抖音,这几天生意不咋样,连带着婆娘心情也不好。昨儿小六别出心裁,上床前模仿了猫王的性感妖臀舞步加脱衣舞,把老婆撩的来了劲,可结果还没等提枪上马,腰先扭了。
“嗬,我这倒霉催的。”
王小六不由得摸了摸脸上的血道道,马上疼的咧开了嘴。“这疯婆娘~”王小六暗自嘀咕道,“真能下得去手!”
“六哥~在店里面嘛?”一个稍显稚嫩的声音随着夏日的热浪一起涌进了小店。
王小六一听这声音,顿时感觉对这个世界的恶意又多了几分。
他强打起精神,望着来人有气无力道:
“我说大林子啊,你一个大学生天之骄子,社会栋梁,有国家复兴大业等着你去奋斗,就不要再找我事了行不?哥哥我就想图个清静。我再说一遍,你那车早就散成满天星了,哥哥我求求你发发善心,要么从我这里免费提走一辆,要么劳烦你从外面把门给我带上。”
“六哥,我也再说一遍,那老电动车对我非常重要,哪怕您拿一辆新的我也不换。”小林子脸上带着职业性的微笑,但明显透露着一股子倔强和不容商量的坚定。
“靠,老子当初就不该收。”王小六拍了一下脑袋,无奈地说,“那车都撞成那个鬼样子了,要花跟新车几乎一样的价格才能修好,你爹当时就说直接卖给我得了,反正我这里修车也缺零部件。嘿,老子要是知道你小子从医院出来以后能够这样不依不饶缠着我,你爹在你面前说话这么不好使,打死我也不可能收的。”
“不是我爹说话不好使,可那车就是我的,我爹也没权利卖,你没经过我的同意,更不能收!”小林子看上去有些激动,“就算它现在成为散装零部件,按你说的装到了十五台二手旧车上了,那也是我的车,承载了我跟她的美好!她现在不在了,那车就是我的回忆!”
那么,问题来了,“她”是谁?
搞错了,重来。
小林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自己的亲爹在与王小六订立电动车买卖合同时,对该电动车无所有权或者无权处分,因此合同无效,这个是否可以支持?
按照最开始的条文,不予支持。
看到这里,可能读者们心有不平,对吧,我自己的东西,别人不声不响给我卖了,结果我还不能说几句话了?怎么合同就有效了?难道为了交易稳定,就可以坐视别人的利益受损吗?
老实说,读者们的心情可以理解,可是法律这么规定,的确有它深刻意思所在。
要理解这个条文,我们要先理解什么是债。
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债”指的是狭义的金钱债务,通俗点说就是欠人钱了,就要还。学术一点,就是甲向乙给付金钱债务。当然,债还有广泛的外延,主要包括四种,即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这四种债的概念我们不需要都了解,只需要了解俩字:给付。
什么叫给付?
法言俗语来讲,就是一种强制状态,相当于物理学的各种场。比如在重力场下,物体在没有外力的阻挡干扰下,必然做落体运动。这种场力,就是天经地义的,跟欠债还钱一个道理。
在这种强制状态下,债务人必须要向债权人做出给付。给付可以是标的物,也可以是劳务(比如理发),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地役权合同,你不许在我的楼盘前面盖高楼),也就是不管怎么着,债务人得出点血,做点事,因果律的武器可是屡试不爽的。
这里就要注意一个问题,即相对性。
与物权具有绝对性不同,债权永远是相对的。毕竟,在一个债里面,给付只可能是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不可能对所有人产生效力。
笔者可以毫不亏心地对任何人说,我的手机我做主,我就是摔了砸了,你都不能阻止我。不要问,问就是老子的自由。这就是物权的对世性。
但笔者要是去理发,只能找理发师,对他说,给我两边打厚点,上面打薄点(好像暴露了什么),但我不能跟别的顾客说,脖子后面再刮一刮,我也不能跟小区的保安说,理完了不要水洗直接上吹风机就行。这就是债权的相对性,一个债里面只能请求特定相对人履行。
如果债不具有相对性,那么,不想当的厨子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司机这种事情,也就层出不穷了。
说完了债的本质和相对性,上面的事情也就好理解了。
无权处分合同,就是合同之债,既然是债,那么逃脱不了债的概念特点。在一个无权处分合同中,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客体是给付,而给付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合同即便以他人之物为客体,因该合同不会损害客体的权利人(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该合同的订立无须客体的权利人参与,包括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
换句话说,小林子他爹与王小六签订的电动车买卖合同中,小林子他爹只需要向王小六给付电动车,王小六需要向小林子他爹给付价金,这个合同就涉及了他们俩人,有什么事情也是他们之间进行解决。至于小林子,虽然这个车是你的,但一方面王小六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就算是你的,也不影响王小六跟你爹的交易啊。你说的再多,那也是你跟你爹之间的事情,跟我王小六自然是没有关系的。
最不至于,也是导致合同最终不能履行,但依然是有效力的。
所以,小林子应该找他老爹去,王小六可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