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9年6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向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等刑罚;而其他一般成员则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管制、拘役等刑罚。
提前介入 十年江湖初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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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春节刚过,时任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的吴浩接到了公安民警的电话:“有一起案件,可能涉黑。”当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刚刚开始,案件便“如期而至”,徐州市与新沂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立刻抽调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
3月5日,公检法首次对该案召开了联席会议,对该案的定性把握和证据标准提前统一认识。通过听取侦查机关汇报,查阅已有证据材料,共同进行现场取证,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初步认定,以陈向南为首的该犯罪团伙在新沂市及周边地区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对205国道货运行业等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随着对该案侦查的不断深入,陈向南的十年江湖路逐渐浮现在大家面前。陈向南,曾在少林寺习武,崇尚暴力。他家中健身房内除了一些健身器材外,还堆放着砍刀、鱼叉、钢管等。2009年4月,陈向南在某KTV唱歌时,与人发生口角,随即发生厮打,致使对方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一战成名”后,他经常一言不合就对他人拳脚相向,甚至逼人下跪赔礼道歉,脾气暴躁、下手狠辣的他用自己的拳头在新沂打出了名号。十年间,通过拉拢亲戚、同学、把兄弟,陆续吸纳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一个以陈向南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符合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是具备明确固定的成员、层级分明的组织,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利益以支撑组织的生存、发展,三是以暴力性、胁迫性手段或以暴力、胁迫为基础对他人进行“谈判”“协商”等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虽然一开始大家第一印象都认为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仅以当时的证据来看还不够扎实,最大的问题在于经济特征不够明显。”吴浩介绍道,虽然多名组织成员曾供述大家的工资由陈向南支付,打架的工具由陈向南购买,众人受伤后的医药费由陈向南承担,善后赔偿的钱也由陈向南提供。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陈向南自己不开赌场,不敲诈勒索,不贩毒,也没有开公司、办企业,仅有的经济来源是指使部分组织成员在205国道新沂段非法带领超限货车逃避检查牟取利益。对于一个持续时间长达10年,成员几十人,犯罪事实数十起的犯罪组织,仅10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还不足以支撑整个组织的运转。可以确定,该组织的经济来源绝不仅此一处。
查经济源 证据链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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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情况,新沂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向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鲍书华作了汇报,时任徐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金爱晶两次带队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工作会议,经过梳理该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发现该组织还存在其他非法牟利的线索,向侦查机关建议了三个取证方向:
首先,2015年以来,陈向南组织人员在沂河、骆马湖水域多次为他人采砂撑场架势,获得了10万余元的好处费,后又倒卖柴油牟取利益,这一部分应计入该组织经济基础。
其次,陈向南父亲开设赌场的赢利应算作该组织的经济来源。通过充分补证,查明自2009年以来,陈向南父亲借助该组织势力,多次在新沂市某村开设赌场。虽然陈向南不直接参与赌场的经营,但其多次安排人员为父亲开设的赌场望风放哨、维持秩序,并从赌场获利中“抽头”,非法牟利20余万元,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发放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善后。
再次,陈向南在有了“名气”后,多次“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与他人的人情来往金额和频率都大幅增加,今天盖房,明天搬家,都成了陈向南宴请宾客,借机敛财的机会。仅在陈向南家搜出的礼簿就有七本,其他组织成员的供述也证实,陈向南家的红白喜事比较多,来往的金额比较大,少则一千,多则上万。据统计,陈向南借助其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力,以人情来往为由共收取他人礼金100余万元,有相当一部分用于供养组织成员的日常开支及作案后关系协调和善后赔偿处理。
至此,该组织通过非法带车逃避检查、扰乱采砂生产秩序、长期开设赌场,以及收礼敛财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200余万元的事实基本查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链初步形成。2018年3月15日,新沂市检察院依法对陈向南等13名主要组织成员批准逮捕,并建议将组织成员分地关押,防止串供。
细致审查 “一事一证”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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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不仅是江苏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第一起立案侦办的涉黑案件。2018年3月16日,该案批准逮捕后,新沂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专案组决定提前进行阅卷工作。专案组组长及该院公诉科科长葛峰按照分工合作,汇总定性的总体思路,制定了时间推进表和任务分解表,对专案组各人各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
4月21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基本装卷完成,按照事先安排,员额检察官分工协作,提前阅卷,对该组织的所有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5月2日,案件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专案组成员迅速分头提审讯问。经过3天的紧张讯问,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呈现,但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出现的闪烁其词和矛盾反复提醒着检察干警,挑战才刚刚开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犯罪事实复杂,既要厘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要厘清哪些是组织犯罪,哪些是个人犯罪,必须严把证据,严格执法。”新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汉宝强调。
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固定证据,也为了后期庭审能清晰明确地举证示证,专案组打破原有的证据列举方式,采取“一事一证”的论证顺序,每人将自己审查的证据按照犯罪事实逐条分拣整理,并一字不差地读出来,书记员则同步记录,依照犯罪事实的顺序罗列证据,形成本案的审查报告。在朗读论证过程中,聆听的2名检察官要仔细比对自己手中同一事实的相关证据,若相互印证则采纳认定,若有矛盾之处则集体讨论研究。
在审查起诉期间,专案组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新增证据材料32份,改变犯罪事实定性4起,追加犯罪事实2起。与此同时,针对相关单位在陈向南等人非法带车逃避处罚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不规范行为,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达到了案件质量和社会治理的双赢。
2018年5月20日,该院对陈向南等21名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聚力庭审 暴力团伙终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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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证据确凿,但犯罪分子依然可能负隅顽抗。”陈汉宝介绍道,办理涉黑案件,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和翻供。果不其然,在开庭前,好几名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因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的。
针对这一情况,新沂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通过调取入所体检表,证实了相关被告人入所时身体无外伤;对四名侦办民警进行的询问及提取的讯问录音录像则证实办案民警未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等行为;被告人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检察干警所作的讯问笔录,也证实了同一事实。最终法院对侦办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予认定。
虽然庭前会议解决了不少诉辩争议,但承办人在最后一次讯问陈向南时,陈向南仍然否认自己的“大哥”身份,并辩解自己从未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为了防止陈向南当庭翻供,达到证供一致的效果,经与徐州市检察院请示,两级检察院最终制定了不同于寻常举证顺序的出庭策略:先将涉及的37起犯罪事实一一列出,在证实每起事实的过程中,对陈向南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说明,以此方式在庭审中认定陈向南系组织者、领导者的事实,在各被告人对具体事实没有异议的基础上,再指证陈向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8年6月20日,该案在新沂市法院开庭审理。上午9时,21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按照出庭预案,公诉人首先出示该组织行为特征证据,对每一起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展示,让法官和旁听人员能够直观地了解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始末,并证实陈向南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在多起犯罪事实背后起到策划、指使、支持的组织领导作用。
在各被告人对具体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向法庭出示危害性特征的证据,证实该组织对205国道新沂段货车运输行业、湖区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随后出示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的证据,通过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陈向南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成员均称其为“老大”或“老板”。陈向南自己也承认“没人敢和我发脾气,对我都比较尊重,都买我的账,听我的”。
在最后的法制教育环节,公诉人梳理了陈向南少时习武、逞强斗狠、拉帮结派、横行乡里的人生轨迹,以至于偏离人生正道,造成父子二人同列被告人、家中妇孺无人庇护、兄弟发小同庭受审的可悲境地,最终,陈向南当庭认罪悔罪。2018年12月11日,新沂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向南等1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6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后说法
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检察长 明广超
经过半年多侦查、证据收集和组织布控,该黑恶势力组织主要成员被统一收网。案件侦破后,徐州、新沂两级检察院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推进程序监督、诉侦协助等工作。我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衔接作用,分别在捕前、诉前和庭前,组织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实行“侦、捕、诉、审”一体化办案,凝聚打击合力,全程突出办案质效,及时回应群众呼声。2018年9月,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研讨会典型案例。
针对该案人员众多、犯罪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况,我们集中力量,合理分工,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归纳事实、核实证据,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救证据瑕疵、深挖其他犯罪,充分发挥了专案组的团队精神,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诉讼质量。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鼓励干警有效延伸职能,促进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从源头上铲除其土壤。比如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规范行政行为,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践,撰写综合性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防控体系、实现标本兼治,提供决策参考。
在成功办理该案后,我们持续发力,再接再厉,又相继办理了以钱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徐州市指定管辖的孙某等人重大涉黑团伙案,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院的指示精神,聚焦服务大局,强化综合治理,着力做好“深挖彻查”“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三项重点工作,精准打击,精心办案,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检察日报 魏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