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打赏必须设置上限。具有付费和收费功能的直播平台或网站,不得随意开放、自由注册。”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带来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法议案及完善未成年人分级制度的建议。在她看来,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相关问题应当上升到国家立法高度,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顶层设计为基础,修改包括直播打赏在内的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有关的各责任主体的权责规定。
测评:未成年模式未普及、平台身份验证待完善
3月21日,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针对频发的“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话题发布了《直播平台未成年人消费机制测评》报告,测评员以20家提供直播服务的App作为样本平台,通过覆盖事前防控、事中提示和事后反馈3大环节的13项测评指标展开测评。
样本平台包括抖音、YY、虎牙、斗鱼、映客、一直播、美拍、花椒、陌陌、B站、龙珠直播、酷狗直播、战旗直播、企鹅电竞、触手、NOW直播、爱奇艺、火猫直播、网易CC和快手这20家平台。测评结果显示,85%的样本平台没有在用户注册环节和新用户消费环节进行有效身份验证;7家样本平台提供了未成年模式、家长模式、防沉迷模式等;19家平台客服明确回应平台不支持单独关闭账号的消费功能。
方燕认为,打赏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兴的非强制性的付费交易模式,实际上就是用户无偿转移自己财产给主播,并形成双方的赠与合同。“还有一种说法,进行打赏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能够使主播为其作特定的表演,此时打赏就应当明确认定是对主播服务的一种购买,即一方提供表演,一方给付金钱。”方燕说。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未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以及未曾获得监护人的许可、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均属无效。
“打赏须设置上限,家长疏于管理应担责”
从2016年起,国家网信办、文化部先后印发了多部规范网络直播服务及网络主播的管理办法。如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通报制度”等;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要求从事网络表演经营的单位应完善用户注册系统,再提“表演者实名注册”的要求。虽然有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规范网络直播的规定,但方燕认为时下爆发的问题并不能完全通过现有的规定得到有效规制,仍存在大量监管空白与灰色空间。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相关问题还是应当上升到国家立法角度,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顶层设计为基础,修改包括直播打赏在内的与未成年用户网络安全有关的各责任主体的权责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
针对直播平台的注册审核机制和交易机制,方燕提出了几点建议:具有付费和收费功能的直播平台或网站,不得随意开放、自由注册;未成年人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后,只能开放未成年人模式或家长指导模式,此种模式下不得开放可绑定账户充值交易端口,或仅能开放小额交易模式;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打赏必须设置上限,超过前述金额规定并消费成功的,直播平台应无条件返还超出限度的金额。
方燕认为,与网络主播的互动会使未成年人获得极大的满足,这也表明监护人应该加强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与疏导。“家长不能轻易对孩子透露任何账号密码和支付密码,在发现账单异常时一定要及时查证核实。如果未成年子女通过监护人注册的账户进行高额打赏的,则可认定监护人疏于管理自己的隐私信息及财产,因前述情形造成的损失,家长也有过错,在主张索赔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燕说。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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