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谁错
旅客杨某乘坐高铁从苏州到达南京南站,杨某在列车接近时从站台跳下,从车头前越过轨道,朝对面站台方向跑去。
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列车速度急速下降。不过,杨某横穿轨道,努力向站台攀爬没能成功。最终,动车将杨某腰部以下挤压在车体与站台之间,并以惯性裹挟杨某辗转向前跑了35米后才停下。参与现场施救的急救中心医务人员随即宣布杨某死亡。后来,杨某父母将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告上法院。
您觉得铁路部门是否有赔偿责任?春运在即,铁路是大家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您认为在乘坐火车的过程中该避免哪些违法行为?
(图为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 邓海凤 律师)
答案揭晓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 邓海凤 律师认为:
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某在站台滞留时没有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车站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同时,在发现杨某穿越轨道的第一时间,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作为被告的铁路部门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而杨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和防范控制损害结果的能力,其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漠视和放任。综合上述情况,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小杨家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代社会尊重包容个性发展,依法保护个体权利,然而,“不逾矩”也应当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社会规则,是公民的共同职责,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向全社会传递了尊重规则、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