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由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花卉一案宣判,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刑。
城区道路两旁的鲜花盆栽是一道靓丽风景,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镜子。
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陈某非常喜欢花卉,业余时间经常养养花草。可他却不想自己花钱购买,更不想出力种植,竟打起了路旁鲜花盆栽的主意。
4月19日,淄博张店区的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开门营业时,突然发现门口放置的一盆桂花不见了,王先生马上报警。
在报警过程中,王先生介绍,这盆桂花是他三年前购买的,比较名贵。当时购买价格是三千元,现在价格应该会更高。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同视频合成作战中心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最终,在一家饭馆内将盗窃花卉的陈某抓获归案。
这并不是陈某第一次盗窃花卉。今年3月中旬,陈某买菜时经过一家茶城,在某商户门口看到了一盆竹柏,便动想贪个小便宜。
第二天清晨,他趁茶城内商户都没开门时,把那盆竹柏“顺”回了自己家中。暗中观察了几天后,陈某发现失主并没有要报案的迹象,这让初次盗花的陈某尝到了甜头。
一个月的时间,他多次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顺走”了茶城内商户门口的橘子花、野百合、桂花等花卉。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未上诉。案结后,办案部门逐一与失主们取得联系并返还被盗的花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陈长生、孙程
统筹丨王蓉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