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高度重视,根据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认真核查,现将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2016年1月11日,公司监事胡群旬的亲属李芳静(李芳静系胡群旬弟弟之配偶)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0股,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8.1条规定,该股票交易事项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使公司可能产生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相关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有效化解上述相关风险:
1、 李芳静所买入的100股本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月13日在二级市场卖出。该100股股票买入价70.19元,卖出价59.90元,亏损1029元,因此不存在将收益上缴本公司的情况。该股票交易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章的学习,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内部管理,切实规范有关人员的股票交易行为,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
3、公司对该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困扰及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