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孙曼多)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即“抖音(抖音)短视频”被判处“拍摄小视频”版权所有权、侵权纠纷一审。
法院认定抖音主张权利的15秒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百度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曾于10月30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原被告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二是该作品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三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还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被从抖音平台上违法下载并上传至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后,实施消除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也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二被告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和谢某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原告取得了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期间,谢某制作的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Android系统显示的开发者为百度在线公司,未显示其他经营主体信息,故认定百度在线公司为经营者。
另外,“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该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因此,涉案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二被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短视频系案外人上传,本案二被告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原告主张二被告直接提供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对于被控侵权短视频是否侵权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二被告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短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采用全程在线审理的模式,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来到法院,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了诉讼。庭审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有书记员席。庭审采用了法官电脑桌面共享进行证据展示、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等技术,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此外,本案的电子裁判文书还附有证据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