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无需赔礼道歉
幼儿园里的小朋友都懂,把其他小朋友的玩具弄坏是需要赔礼道歉的,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类似地,造成财产损失的,无权要求侵权方赔偿精神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除外。
二、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无需赔偿对方的误工费
这个例子就更常见,你把我的车撞坏了,我多次找你协商赔偿事宜,还要忙着去4S店修车,因此造成的工资收入的损失,无法要求你来赔偿。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司法解释的标题就可以得出结论,财产损失无法要求赔偿误工费,但营运损失除外。
三、律师费支出不属于对一方造成的损失
最常见的,对方欠我钱,怎么打官司我不懂,极不情愿地委托律师,因此支出了律师费,却无法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律师费损失。
除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合同对律师费负担的明确约定外,谁委托律师,谁来负担律师费。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提案》进行过答复,“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诉讼费制度改革,研究律师费用承担转付模式,研究适用律师费用转付模式的前提条件,对身份诉讼案件等不适用律师费用转付的案件进行科学界定;采用双向转付模式时的原则;合理评估律师费用转付的数额等一系列问题。”简单来说,就是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请不要被某些无良律师的对方需要赔偿律师费的说法忽悠,进而对诉讼成本产生不合理期待。
四、每天在公司工作到半夜,有打卡记录也要不到加班费
现实中,用人单位一方聘请律师,劳动者能要得到加班费是小概率事件,究其原因是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证据形式的证明力较低,另一个则是加班“申请制”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以一个最常见的劳动合同文本为例: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者乙方申请加班的,需按规定填写加班申请表,没有加班申请表的,一律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加班,而乙方在工作时间之外停留甲方经营场所或者自愿加班的,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加班费且不安排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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