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收养女童
家住南昌市新建区某小区的何伟英,年过三十还未结婚。2005年9月,何伟英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养了一名1岁多的女童,为其取名何小芳,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手续。何小芳的到来,给何伟英生活带来了生机,带来了欢笑。
“你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也不是个事,孩子除了母爱还应该有父爱。”在何伟英领养了何小芳后,她的家人、朋友不断地劝说,希望何伟英可以早日找到自己的另一半。后来,何伟英实在拧不过家人、朋友,通过相亲认识了比她大三岁的刘玉坤。刘玉坤对何伟英越看越中意,也不介意其带着1岁多的何小芳,而何伟英则觉得刘玉坤成熟稳重,可以托付终身。
在两人相识一年后,何伟英和刘玉坤登记结婚了,并举办了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但两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何小芳变更手续。
夫妻婚后争吵不断感情破裂
2012年春节后,他们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何伟英和刘玉坤之间的拌嘴多了起来,一开始为何伟英的工作吵,后来演变成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能吵上半天。就这样刘玉坤开始不愿回家了,进而与何伟英开始分居。
随着时间的流逝,长期分居的何伟英认为婚后双方无法掩饰的缺点以及生活习性的差异,使两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于是在2014年12月,何伟英向刘玉坤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并要求其支付何小芳日后的抚养费,但刘玉坤不同意。
何伟英在多次和刘玉坤协商无果下,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欲结束两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分割婚内财产位于南昌某小区房屋一套和存款10万元,何小芳跟随何伟英生活,刘玉坤每月支付800元何小芳的抚养费。
庭审中丈夫不愿抚养领养的女童
如果你们离婚后,何小芳怎么办?何伟英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提问说道:“孩子肯定由自己抚养,但是自己生活压力大,无法独自承担起抚养何小芳的费用。刘玉坤作为何小芳的父亲,也有抚养的义务。”
刘玉坤连连对法官摆手,“何小芳系婚前何伟英领养,自己与之没有任何的关系,离婚后应该由何伟英独自抚养。同时,自己也不应该支付抚养费。”
据悉,在庭审中,刘玉坤和何伟英同意离婚,并达成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位于南昌某小区房屋一套归何伟英,10万元存款则归刘玉坤。何小芳系刘玉坤与何伟英结婚前,由何伟英一方领养的,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
继父女关系因夫妻关系结束而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何伟英、刘玉坤相识、相爱,两人自愿缔结婚姻,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何伟英婚前收养的女儿何小芳抚养问题,《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何小芳是何伟英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办理了收养关系。但何伟英与刘玉坤结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何伟英收养何小芳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故何小芳属于何伟英单方收养,何伟英、刘玉坤结婚后,何小芳与刘玉坤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何伟英、刘玉坤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结束而解除,故何小芳应由何伟英单独抚养,刘玉坤并无抚养义务。
据此,准予何伟英和刘玉坤离婚,准予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何小芳由何伟英独自抚养。(以上当事人为化名)